(一)部委與部門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廣東省、寧波市、深圳市發展改革委,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執委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二)政策內容摘要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4月2日: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稱本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合規使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和相關配套文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投資(2020)4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專項安排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和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戰略領導小組”)有關決策部署,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等黨中央、國務院及戰略領導小組文件明確的重點任務、重大項目落地實施,用于體現中央戰略意圖、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渠道無法安排的關鍵性、戰略性、基礎性重大項目建設。
第三條本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統籌利用多種資金渠道,形成投資合力。

(三)支持項目
第四條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范圍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9市,優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較為突出的科技創新平臺、由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平臺、內地與港澳合作辦學的高等院校、連接內地與港澳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標志性或重大意義的其他領域項目。
第五條 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范圍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動形成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創新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推進更高水平協同開放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環境共保聯治、公共服務合作共享及科創平臺項目建設(包括上海科創中心、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重點支持安徽省和省際合作園區、省際毗鄰區域建設。
第六條 對列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長期規劃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項目,在具備條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優先支持。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渠道已明確安排的項目,本專項不再予以安排。
第七條,本專項不予支持的項目包括:
1、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和不能形成當年投資的項目
2、已完工惑已辦理竣工決算、已交付使用的項目;
3、其他不符合專項投資支持方向的項目。
第八條 本專項資金通過直接安排到項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以直接投資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資項目。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
第九條 相關項目參照現有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標準確定相近領域項目的支持比例。沒有可參照專項的項目,單個項目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含比照實施中西部政策地區)分別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項目征地拆遷等費用)的30%、45%、60%予以支持。如地方申請的資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支持數額,則按地方申請數額確定。
第十條,對確有必要研究論證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的擬安排項目,原則上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委托第三方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論證。相關機構出具的評估評審報告,作為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重要參考。
(四)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具備省級項目管理權限的有關單位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及時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長期規劃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明確的項目,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計劃,并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要求,組織有關單位申報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申請資金的項目單位需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保證項目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前期工作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單位、建設規模內容、開竣工時間、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進展及完成投資、本次申請投資、項目實施的意義和效果、項目監管責任人等;
3、項目列入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三年滾動計劃以及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4、申請專項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5、項目具備的前置性要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用地用海、環評、節能審查、穩評、施工許可證等批復文件(具體項目前置性要件依有關規定確定);
6、項目單位承諾,包括項目真實性、材料真實性、資金籌措及到位情況、年內資金使用進度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內容。
(五)申報窗口及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依托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申請本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推送至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區,上報專項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績效目標表并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重點包括:
1、申報項目是否具有項目代碼,通過在線平臺核驗項目代碼真實性以及申報材料與在線平臺上的項目信息是否一致。
2、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方向和領域,并納入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3、申報項目是否已獲得其他專項資金支持;
4、項目(法人)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5、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所列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6、項目申報的補助數額是否符合補助標準;
7、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是否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8、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范等。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未依法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建設資金未落實、未列入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的不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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