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城市規模(萬人) |
計費單價 (萬元/平方公里) |
1 |
小城市 (50以下) |
7 |
2 |
中等城市 (50-100) |
6 |
3 |
大城市 (100-500) |
5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4.5 |
5 |
超大城市 (1000以上) |
4 |
注:將戰略規劃、總體規劃的專題研究、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城鎮群規劃、城鄉統籌規劃、多規合一等內容補充到現有條文注釋中。
1、本計費中的城市分類,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所規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標準區分,不含鄉鎮規劃。
2、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規模如有超出則需另外補充。
3、城市總體規劃按人口規模分檔,并按照規劃建設用地計算規劃費用。
4、本計費不含單獨編制的城鎮體系規劃。
5、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按總體規劃設計費的50%計費。
6、城市總體規劃計費基價為50萬元。
7、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如需進行相關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超大城市70萬元/每個,特大城市50萬元/每個,大城市35萬元/每個,中等城市25萬元/每個,小城市15萬元/每個;單獨編制的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
8、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30%),初步成果階段(20%),綱要成果階段(40%),最終成果階段(10%)。
9、總體規劃調研和考察費用由雙方商定,委托單位組織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規劃設計單位自行組織的,費用由規劃設計單位自行解決。
10、《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總體規劃修編前期研究》、《戰略規劃》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30%來計費。
11、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審批中,如需報國務院審批的,需增加難度系數1.3,如報省政府審批,則需增加難度系數1.1。
序號 |
區域總面積(平方公里) |
計費單價 (萬元/百平方公里) |
1 |
≤5000 |
6 |
2 |
5000-10000 |
5 |
3 |
10000-20000 |
4 |
4 |
20000-50000 |
3 |
|
>50000 |
以1萬元/百平方公里遞增 |
注:
1、“區域總面積”按規劃區內市、縣的行政區域面積匯總計算。
2、城鎮群規劃計費基價為300萬元。
序號 |
規劃面積 |
建設用地計費單價 |
非建設用地計費單價 |
1 |
≤10 |
6 |
3 |
2 |
10-30 |
5 |
2.5 |
3 |
30-50 |
4 |
2 |
4 |
50-100 |
3 |
1.5 |
5 |
>100 |
以2.4萬元/KM2遞增 |
以1.2萬元/KM2遞增 |
注:
1、“規劃面積”為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規劃期末城市建設用地面積。
2、“非建設用地”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建設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城鄉統籌規劃計費基價為50萬元。
1、多規合一按照城鄉統籌規劃費用的2-3倍進行計費。
2、多規合一計費基價為80萬元。
序號 |
城市規模(萬人) |
現行計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
1 |
小城市 (50以下) |
7 |
2 |
中等城市 (50-100) |
6 |
3 |
大城市 (100-500) |
5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4.5 |
5 |
超大城市 (1000以上) |
4 |
注:
1、本計費中的城市分類,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所規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標準區分。
2、本計費單價中參照的用地面積是指建設用地面積。
3、分區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
4、編制分區規劃,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30%,初步成果階段(20%),綱要成果階段(40%),最終成果階段(10%)。
5、新區總體規劃、產業園區總體規劃、某些特定地區的總體規劃等,建議納入參照分區規劃的收費標準進行計費。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備注 |
1 |
城市新區、開發區 |
3000 |
|
2 |
城市一般地段 |
3500 |
|
3 |
城市重點地段 |
4000 |
|
注:
1、表中計費單價不含分圖則。如增加分圖則,計費單價分別增加500元/公頃。
2、如果增加建筑形體方案示意,則計費單價分別增加2000元/公頃。
3、控制性詳細規劃計費基價為30萬元。
4、編制一個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
1)建成區:現狀調研階段30%,方案階段40%,成果制作階段30%。若增加分圖圖則:現狀調研階段30%,方案階段35%,成果制作階段35%。
2)新區:現狀調研階段15%,方案階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圖圖則:現狀調研階段15%,方案階段45%,成果制作階段40%。
5、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按總計費的30%計取。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備注 |
1 |
城市新區、開發區 |
3500 |
|
2 |
城市一般地段 |
4000 |
|
3 |
城市重點地段 |
4500 |
|
注:
1、編制單元(街區)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按55%計費,編制地塊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按45%計費。
2、表中計費單價不含分圖則。如增加分圖則,計費單價分別增加500元/公頃。
3、如果增加建筑形體方案示意,則計費單價分別增加2000元/公頃。
4、編制兩個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計費基價為35萬元。
5、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
1) 建成區:現狀調研階段30%,方案階段40%,成果制作階段30%;若增加分圖則,現狀調研階段30%,方案階段35%,成果制作階段35%;
2)新區:現狀調研階段15%,方案階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15%,方案階段45%,成果制作階段40%。
6、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按總計費的30%計取。
1、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分為按單元(街區)整體修編和局部調整。
3、單元(街區)內局部地塊調整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其內容一般包括控規修改論證報告、論證方案、上網GIS數據等幾部分內容。
1)控規修改論證報告按3.1.1和3.1.2計費的50 %取費,論證方案根據其內容、深度參考相關專項規劃計費,上網GIS數據按3.1.1和3.1.2計費的5 %取費。
2)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圖、實體模型、動畫等,則費用另計。
序號 |
用地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備注 |
1 |
3以下 |
26000 |
|
2 |
3~5 |
22000 |
|
3 |
5~10 |
20000 |
|
4 |
10~20 |
18000 |
|
5 |
20~30 |
15000 |
|
6 |
30~50 |
12000 |
|
7 |
50以上 |
10000 |
|
注:
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10萬元。
2、建筑單位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3、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規劃總平面方案每增加一個,委托方應增加30%的規劃費用。
5、委托單位如果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增加50%的規劃費用。
6、需要編制豎向規劃內容,計費則乘以1.3的系數。
7、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日照分析等規劃,按相關專業規劃另行計費。
序號 |
用地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備注 |
1 |
3以下 |
30000 |
|
2 |
3~5 |
28000 |
|
3 |
5~10 |
26000 |
|
4 |
10~20 |
22000 |
|
5 |
20~30 |
19000 |
|
6 |
30~50 |
16000 |
|
7 |
50以上 |
12000 |
|
注:
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12萬元。
2、建筑單位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3、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委托單位如果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增加50%的規劃費用。
5、需要編制豎向規劃內容,計費則乘以1.3的系數。
6、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日照分析等規劃,按相關專業規劃另行計費。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備注 |
1 |
城市重點地段 |
30000 |
|
2 |
大型公建 |
35000 |
|
3 |
主要公建及周圍地段 |
35000 |
|
注:
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15萬元。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3、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委托單位如果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增加50%的規劃費用。
5、需要編制豎向規劃內容,計費則乘以1.3的系數。
6、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日照分析等規劃,按相關專業規劃另行計費。
序號 |
用地面積(公頃)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備注 |
1 |
小于20 |
20000 |
|
2 |
20~50 |
15000 |
|
3 |
50~100 |
10000 |
|
4 |
100以上 |
8000 |
|
注:
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20萬元。
2、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3、專業公園規劃乘以1.3~1.5復雜系數。
序號 |
規模(平方千米) |
計費單價(萬元/平方千米) |
備注 |
1 |
小于50 |
1.0 |
|
2 |
50-100 |
0.8 |
|
3 |
100-200 |
0.7 |
|
4 |
200-500 |
0.5 |
|
5 |
500以上 |
0.3 |
|
注:
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30萬元。
2、本計費為單獨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大綱計費。
序號 |
規模(平方千米) |
計費單價(萬元/平方千米) |
備注 |
1 |
小于20 |
3.0 |
|
2 |
20-50 |
2.5 |
|
3 |
50-100 |
2.0 |
|
4 |
100-200 |
1.5 |
|
5 |
200-500 |
1.2 |
|
6 |
500以上 |
1.0 |
|
注:
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說明:原有標準中的總體規劃基價和大綱基價都是15萬,存在不合理因素,因總體規劃包涵風景區規劃大綱的工作,內容也較之完整豐富,基價應該比大綱有所提高)
2、風景區總體規劃計費已包括風景區規劃大綱的工作量。
3、規劃單位資質,城市規劃/旅游規劃乙級可乘以1.2的系數,城市規劃/旅游規劃甲級可乘以1.5的系數;
4、審批級別,上報省廳各部門審批可乘以1.5的系數,上報國家部委審批可乘以1.8的系數,上報國務院審批可乘以2.0的系數;
5、其他景區類型(旅游區、森林公園、水利風景、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可參考取費。
6、風景區總體規劃的面積,應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水面應按實際規劃利用范圍計算。
1、規劃設計計費參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標準。
2、詳細規劃的面積,應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須納入到規劃范圍內的非利用區域(保護性林地、園地、耕地、草地,純自然水域、滯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圍的20%計算面積。
序號 |
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萬元/公頃) |
備注 |
1 |
小于20 |
2.5 |
|
2 |
20-50 |
2.0 |
|
3 |
50-100 |
1.8 |
|
4 |
100-200 |
1.5 |
|
5 |
200以上 |
1.2 |
|
注:
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30萬元。
2、審批級別,上報省廳各部門審批可乘以1.5的系數,上報國家部委審批可乘以1.8的系數。
3、詳細規劃的面積,應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須納入到規劃范圍內的非利用區域(保護性林地、園地、耕地、草地,純自然水域、滯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圍的10%-20%計算面積。
1、單獨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計費按城鄉總體規劃計費的40%計取;如與城鄉總體規劃同時編制,則按城鄉總體規劃計費的30%計取。
2、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費用小于40萬元時,則按40萬元計費。
3、如在近期建設規劃實施階段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按近期建設規劃計費的20%計取;無近期建設規劃單獨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按近期建設規劃計費的40%計取。
注:
1、本計費中的城市分類,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所規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標準區分,不含鄉鎮規劃。
2、以規劃期末人口預測為計費依據。
3、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計費基價為40萬元。
4、在編制近期建設規劃中,如需進行相關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超大城市30萬元/每個,特大城市25萬元/每個,大城市20萬元/每個,中等城市15萬元/每個,小城市10萬元/每個;單獨編制的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
5、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30%),方案階段(50%),最終成果階段(20%)。
6、規劃調研和考察費用由雙方商定,委托單位組織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規劃設計單位自行組織的,費用由規劃設計單位自行解決。
7、數據庫標準入庫計費按照近期規劃收費的30%來計。
8、單獨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實施評估》、《總體規劃修編前期研究》等按照城市近期規劃計費的20%來計費。
序號 |
規模(萬人) |
計費單價(萬元/萬人) |
1 |
<100 |
1.5 |
2 |
100-500 |
1.2 |
3 |
500-1000 |
1 |
4 |
1000-5000 |
0.8 |
5 |
>5000 |
0.4 |
注:
1、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區域總人口為準。
2、都市圈、城鎮群、區域協調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一體化規劃等區域尺度的規劃項目,設計深度與城鎮體系規劃基本一致的參考本標準執行。
3、在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中,如果需要進行相關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省域、區域、特大城市為50萬元/每個,大城市為40萬元/每個,中等城市為30萬元/每個,小城市為20萬元/每個。
4、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100萬元。
5、考慮我國不同區域尺度下人口規模、城鎮密度差異較大,各地區研究深度、資料收集難度也有較大不同,可以乘以0.8-1.5的難度系數進行修正。
7.1.1總體城市設計是針對城市集中建設區及周邊必要區域,從宏觀層面研究確定城市風貌特色,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等系統要求的總體設計。
7.1.2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階段的總體城市設計,根據城市規模分檔計費,依據總體城市設計成果內容確定計費單價。
序號 | 城市規模 |
計費單價 |
備注 |
1 |
小城市 |
6.0 |
|
2 |
中等城市 |
5.5 |
|
3 |
大城市 |
5.0 |
|
4 |
特大城市 |
—— |
建議針對行政區或功能區等編制總體城市設計 |
5 |
超大城市 |
—— |
建議針對行政區或功能區等編制總體城市設計 |
注:
1、本計費中的城市規模分類,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所規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標準劃分。其中,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建議針對市域層面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建議針對下轄行政區或者功能區單獨編制與分區規劃相對應的總體城市設計,收費標準可根據所在城市的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2、總體城市設計計費基價為100萬元。
3、總體城市設計按照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確定的規劃期末城鎮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規劃費用。
4、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制作實體模型、動畫等,則費用另計。
5、上述計費標準不含總體城市設計導則的編制費用。
7.1.3總體城市設計導則,是指根據總體城市設計,對城市風貌特色、空間形態格局、公共空間體系、建筑整體控制等方面提出系統性控制要求的公共政策。
7.1.4已編制總體城市設計的地區,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增加總體城市設計導則,則按照總體城市設計收費標準的50%進行收取;尚未編制總體城市設計的地區,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單獨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導則,則按照總體城市設計收費標準的1.5倍進行收取。
7.2.1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是針對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歷史風貌地區、新城新區、重要街道、濱水地區、沿山地區、交通樞紐等重點地區,對城市形態和公共空間等方面進行的整體構思與詳細設計,是塑造高品質城市空間的重要階段。
7.2.2單獨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根據用地規模分檔計費,依據詳細城市設計成果內容確定計費單價。
序號 | 用地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萬元/公頃) |
備注 |
1 |
10以下 |
—— |
參照該地塊內建筑設計方案階段的標準計費。 |
2 |
10~50 |
3.0 |
|
3 |
50~100 |
2.5 |
|
4 |
100~200 |
2.0 |
|
5 |
200~300 |
1.5 |
|
6 |
300以上 |
1.0 |
|
注:
(1)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計費基價為60萬元;
(2)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制作實體模型、動畫等,則費用另計;
(3)委托單位如果要求編制建筑單體方案,則建筑方案設計費用另計;
(4)表中計費標準不含詳細城市設計導則的編制費用。
7.2.3詳細城市設計導則是根據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將設計語言轉化為管理語言,對城市形態、公共空間、建筑整體控制等空間要素,提出的剛性與彈性相結合的控制引導要求。
7.2.4 已編制詳細城市設計的重點地區,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增加詳細城市設計導則,則按照詳細城市設計收費標準的50%收取;尚未編制詳細城市設計的重點地區,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單獨編制詳細城市設計導則,則按照詳細城市設計收費標準的1.5倍進行收取。
7.2.5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在規劃實施階段進行城市設計整合工作,該部分費用按照詳細城市設計收費標準的50%收取。
7.3.1專項城市設計是針對街道系統、廣場與公園系統、慢行系統、綠道系統、視廊系統、河流水系、城市風貌、建筑色彩、城市天際線、戶外廣告和夜景照明等城市系統與要素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
7.3.2 總體城市設計基礎上單獨編制的專項城市設計,按照總體城市設計收費標準進行獨立計費。
7.3.3 詳細城市設計基礎上單獨編制的專項城市設計,按照詳細城市設計收費標準進行獨立計費。
7.4.1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增加詳細城市設計要求的專門章節與附加圖則,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計費基礎上,增加50%的規劃費用。
7.4.2城市設計方案征集、招投標、方案比選等費用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7.4.3單獨編制城市設計實施評估報告,按照相應階段城市設計計費標準的20%進行獨立計費,計費基價為20萬元。
序號 |
建設用地規模 |
計費標準(萬元) |
1 |
≤2 |
50萬元/個 |
2 |
2-5 |
50-80萬元 |
3 |
5-10 |
80-120萬元 |
4 |
10-20 |
120-180萬元 |
5 |
>20 |
參照城市總體規劃收費標準 |
注:
1、本計費中的標準適用于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外的鎮規劃。
2、編制鎮總體規劃時,應同時編制鎮域村鎮體系規劃。
3、規劃設計計費按規劃期末的規劃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
4、本計費含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體系規劃。
5、如果進行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15萬元/專題。
6、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30%,方案階段40%,成果制作階段30%。
參照相應的城市詳細規劃收費標準。
9.1.1 城鄉建設用地按5萬元/平方千米收費,其它用地按5000元/平方千米收費。本規劃含鄉政府所在地規劃和鄉域村鎮體系規劃。
9.1.2 計費基價40萬元。
9.1.3 如進行專項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10萬元/專題。
9.1.4 鄉政府所在地詳細規劃參照相應的城市詳細規劃收費標準。
序號 |
村莊建設用地規模 (公頃) |
計費標準(萬元) |
1 |
≤25 |
30萬元/個 |
2 |
25-50 |
30-80萬元 |
3 |
>50 |
>80萬元 |
注:
1、村莊規劃應包含村域規劃內容。
2、設計計費基價為30萬元。
3、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按建筑方案收費標準另計。
4、要求制作效果圖、模型、動畫等,則費用另計。
5、如果進行專題研究,應單獨計費,計費為5萬元/專題。
6、各階段工作量劃分比例為:現狀調研階段40%,方案階段40%,成果制作階段20%。
序號 |
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公頃) |
計費標準(萬元) |
1 |
≤15 |
30萬元/個 |
2 |
>15 |
每增加1公頃,按1.5萬元/公頃計費 |
注:
1、村莊整治設計深度參照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
2、設計計費基價為30萬元。
3、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按建筑方案收費標準另計。
4、要求制作效果圖、模型、動畫等,則費用另計。
序號 |
城市規模(萬人) |
計費指導標準(萬元/萬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3 |
2 |
中等城市(50-100) |
3-2.5 |
3 |
大城市(100-500) |
以25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萬人增加1.5萬元規劃費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以85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萬人增加1.2萬元規劃費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以145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萬人增加1萬元規劃費 |
注:
1、本計費中的城市分類,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所規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標準區分,有完整行政轄區的區、縣、鎮可參照同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
2、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深度應滿足《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辦法》(建城[2010]13號)所規定的深度。【深度要求】
3、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計費基價】
4、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用插入法計算。【標準確定】
5、本計費未包括委托單位組織實施交通調查工作的費用。【未包含工作】
6、委托單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規劃內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2-1.5的系數。【調整系數】
7、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計費,按照同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60%-70%收取。【發展戰略計費】
8、綜合交通規劃實施評估,按照同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50%-60%收取。【實施評估收費】
9、單獨編制重點功能區、樞紐地區的綜合交通規劃,參照區域綜合交通規劃的收費標準計費。【重點地區計費】
10、在開展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時設置專題研究的,專題費用參考軌道交通規劃收費標準和交通專項規劃收費費用。【專項收費】
項目類別 |
計費指導標準 |
|
普通地區 |
<2平方公里 |
50 |
2-5平方公里 |
35 |
|
5-10平方公里 |
20 |
|
>10平方公里 |
15 |
|
樞紐地區 |
機場、火車站、港口 |
基價為150萬元/處 |
長途站、公共交通樞紐等 |
基價為100萬元/處 |
注:
1、區域綜合交通規劃是指行政轄區以內的功能區、產業園區等。【范圍界定】
2、區域綜合交通規劃,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計費基價】
3、鎮、鄉、村的綜合交通規劃,可參照本標準執行。【鎮、鄉、村規劃】
4、委托單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規劃內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2-1.5的系數。【調整系數】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萬元/公頃) |
1 |
城市新區、開發區 |
1.0 |
2 |
城市建成區 |
1.5 |
注:
1、區域交通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工作內容為針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道路交通網絡、道路主要交叉口、軌道交通線路、車站、車輛基地及交通場站等進行規劃落地。【工作內容】
2、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20萬元。【計費基價】
3、上表計費標準中不含重大交通設施調整的費用。【不包含費用】
4、以上區域交通控制性詳細規劃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2-1.5的調整系數。【調整系數】
交通承載力是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體現交通與土地協調關系的重要指標。
規劃范圍(公頃) |
計費指導標準(萬元/公頃) |
<10 |
- |
10<S<100 |
5.0-2.0 |
>100 |
以2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公頃增加1萬元。 |
注:
1、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計費基價】
2、以上交通承載力分析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2-1.8的調整系數。【調整系數】
序號 |
城市規模(萬人) |
計費指導標準(萬元/萬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3.0 |
2 |
中等城市(50-100) |
2.5 |
3 |
大城市(100-500) |
2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1.5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1.2 |
注:
1、總體交通詳細設計計費基價為60萬元。【計費基價】
2、委托單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則費用另計。【仿真計費】
3、以上交通詳細設計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0-1.5的調整系數。【調整系數】
序號 |
用地規模(公頃) |
計費指導標準(萬元/公頃) |
1 |
<10 |
- |
2 |
10-50 |
1.5 |
3 |
50-100 |
1.3 |
4 |
100-300 |
1 |
5 |
300-500 |
0.75 |
6 |
500以上 |
0.5 |
注:
1、區域交通詳細設計計費基價為30萬元。【計費基價】
2、委托單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則費用另計。【仿真計費】
3、以上交通詳細設計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0-1.5的調整系數。【調整系數】
城市規模(萬人) |
計費指導標準(萬元) |
50 |
300 |
每增加50萬人增加20萬元編制費用 |
注:
1、該收費標準參考2015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費指導意見》。
2、該收費標準基于《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標準》GB/T50546-2009、國家發改委關于線網規劃編制評審的相關規定對線網規劃內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3、表中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期末規劃區內(或線網重點規劃范圍內)城鎮人口規模,位于各檔級之間時可采用插值法計取。
4、上述計費方案考慮了線網規劃的常規情況。規劃城市有地形地質、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時,在上述收費基礎上乘以1.1-1.5的調整系數,具體取值由雙方在上述范圍內協商確定;必要時另行開展專題研究,費用另計,且主報告收費不再考慮調整系數。
5、線網規劃調整:一般情況指戰略定位、線網整體布局等線網規劃核心內容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進行的線網優化工作,并且線網規模無較大變化,按上述標準的80%取費;線網規劃修編:一般情況指配合上位規劃修編或者擴大規劃范圍、系統層次而進行的重大規劃修改,視為重新編制,按100%取費。
6、上述計費方案不含委托方特定的線網規劃調研、考察等費用,如需組織調研和考察,費用由委托方另行安排。
7、上述計費方案為主報告編制費用,各類專題研究費用可參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標準》GB/T50546-2009相關規定另行計取。
預計報建長度(km) |
計費標準(萬元) |
≤30 |
300 |
50 |
350 |
100 |
400 |
150 |
450 |
200 |
500 |
≥250 |
550 |
注:
1、該收費標準參考2015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費指導意見》。
2、該收費標準基于國家發改委《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編制和評審要點》(發改基礎[2015]49號)及相關規定對近期建設規劃內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是在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完成、上報項目工程方案滿足預可行性研究深度的基礎上編制近期建設規劃主報告的費用。
3、近期建設規劃收費原則上按規模計取,考慮到項目商務談判階段業主已有初步的建設方案意向,能夠估出擬建規模,故本《意見》提出分檔計費標準。實際工作中可視具體情況在上述各檔內插值計取。
4、該收費標準考慮了一般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的常規情況。當城市軌道交通網絡較為復雜、工程建設條件較為苛刻或在環境、文物保護、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難度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由雙方在1.1-1.5內協商選取;必要時另行開展專題研究,費用另計,且主報告收費不再考慮調整系數。
5、近期建設規劃調整:一般情況指在同一規劃期限內,上位規劃不變或者局部調整后,對已報批建設方案進行的局部優化調整,按上述標準的80%收費;近期建設規劃修編:一般情況指規劃期限發生調整或者上位規劃發生重大變化后進行的新的建設方案編制,按100%收費。
6、各類專題研究費用可參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標準》GB/T50546-2009相關規定另行計取。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標準(萬元) |
1 |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評估 |
50-80 |
2 |
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評估 |
40-60 |
注:
1、該收費標準參考2015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費指導意見》。
2、“規劃評估”指規劃咨詢單位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或其他業主委托,作為第三方對軌道交通網絡及其用地規劃的規劃成果開展的獨立評估。
3、表中所列兩類規劃評估項目的收費視網絡復雜性、評估難度分別在上述范圍內計取。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萬元/km) |
計費單價(萬元/座) |
|
線路 |
5 |
- |
|
車輛基地 |
綜合基地 |
- |
25 |
車輛段 |
- |
15 |
|
停車場 |
- |
10 |
注:
1、該收費標準參考2015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費指導意見》。
2、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工程方案研究應達到城市軌道交通預可行性研究深度,軌道交通用地控制應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
3、當城市軌道交通網絡較為復雜、工程建設條件較為苛刻或在環境、文物保護、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難度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由雙方在1.1-1.5內協商選取;必要時另行開展專題研究,費用另計,且主報告收費不再考慮調整系數。
4、有多路由方案控制的,應按相應規模增加費用。
5、上述計費方案為主報告編制費用,各類專題研究費用可參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標準》GB/T50546-2009相關規定另行計取。
1、城市層面規劃指引
序號 | 城市人口規模(萬人) |
計費單價(萬元/個) |
|
1 |
大城市 |
100-300 |
50 |
300-500 |
100 |
||
2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150 |
3 |
超大城市 |
>1000 |
200 |
注:
1、該收費標準參考2016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地區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
2、本計費中的城市分類,是按照國務院印發《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所規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標準區分。
3、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4、可根據項目難以程度、地區差異、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等情況,乘以0.8-1.2的系數。
5、本收費標準各項取費是基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導則》(建規函【2015】276號)規定的內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取費應相應增減。
2、線路層面規劃指引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1 |
城市新區、開發區 |
3500 |
2 |
城市建成區 |
4000 |
注:
1、該收費標準參考2016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地區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
2、表中計費單價不含地塊控制規劃指引,委托方如增加地塊控制規劃指引,則計費單價分別增加500元/公頃。
3、如增加建筑形體方案示意,則計費單價分別增加2000元/公頃。
4、如增加交通樞紐布局規劃研究,計費單價根據交通樞紐的復雜程度分別增加20-50萬/個。
5、可根據項目難以程度、地區差異、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等情況,乘以0.8-1.2的系數。
6、本收費標準各項取費是基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導則》(建規函【2015】276號)規定的內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取費應相應增減。
3、站點層面規劃設計指引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1 |
一般站點 |
16000 |
2 |
其他站點 |
18000 |
注:
1、該收費標準參考2016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地區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3、委托單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委托單位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增加50%的費用。
5、其他站點指《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導則》中的樞紐站、中心站、組團站、特殊控制站和端頭站。
6、可根據項目難以程度、地區差異、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等情況,乘以0.8-1.2的系數。
7、本收費標準各項取費是基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導則》(建規函【2015】276號)規定的內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取費應相應增減。
工作階段 |
計費標準 |
線網規劃階段 |
按相應階段主報告編制收費的30%-40%計取,且不低于120萬元 |
近期建設規劃階段 |
|
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 |
注:
1、該收費標準參考2015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費指導意見》。
2、該收費標準基于《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預測規范》(待頒布)及相關規定對客流預測專題內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3、綜合考慮城市規模、報建規模、線路長度及預測難度等因素,在上述范圍內取費。
4、以上費用不包含交通調查費用。
軌道車站接駁設計規劃條件收費標準
類型 | 收費標準(萬元/處) |
單線車站 |
30 |
兩線及以上換乘車站 |
50 |
注:
1、根據車站接駁規劃設計具體情況的難易程度等情況可以乘取0.8-1.5倍系數。
2、收費標準中未包含現狀交通調查、周邊土地控規調整、交通仿真等內容,若包含上述內容應根據具體工作量另行補充費用。
交通專項規劃特指城市道路系統專項規劃、城市公路系統專項規劃、城市常規公交專項規劃、城市步行與自行車專項規劃、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專項規劃、城市物流與貨運交通系統專項規劃、城市交通管理與安全規劃、城市加油(加氣)充電樁設施專項規劃等。
序號 | 城市規模(萬人) |
計費指導標準(萬元/萬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1.5 |
2 |
中等城市(50-100) |
1.5-1.2 |
3 |
大城市(100-500) |
以12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萬人增加0.8萬元規劃費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以42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萬人增加0.6萬元規劃費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以72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萬人增加0.5萬元規劃費 |
注:
1、專項規劃深度為國家相關專業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30萬元。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人口規模。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本計費未包括委托單位組織實施交通調查工作的費用和大數據資源購買等費用。
6、委托單位如果對單項專業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其規劃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1-1.3 的系數。
7、專項規劃根據本表計算,結合各專項的具體情況乘以如下專項系數:城市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為1.3-1.5、城市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為1.3-1.5、城市常規公交專項規劃為1.2-1.3、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專項規劃為1.2-1.3、城市步行與自行車專項規劃為1.2、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為1.1、其他專項規劃系數為1.0。
8、其他專項規劃可根據工作內容及規劃深度參照相近的專項規劃取費。
9、專項內細化的不同類型規劃編制,可根據內容和深度適當折減。
10、如需做客流預測,按相應階段主報告編制收費的30%-40%計取。
序號 |
用地規模(公頃) |
計費指導標準(萬元/公頃) |
1 |
<10 |
- |
2 |
10-50 |
2.0 |
3 |
50-100 |
1.8 |
4 |
100-300 |
1.5 |
5 |
300-500 |
0.75 |
6 |
500以上 |
1 |
注:
1、交通改善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20萬元。
2、委托單位如果要求達到方案設計深度,參照道路交通設施條件進行計費。
3、以上地區交通改善規劃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0-2.0的調整系數。
4、委托單位如要求交通仿真,則費用另計。
項目類別 |
建筑規模 |
計費指導標準 |
計費指導標準 |
一般開發項目 |
S≤10 |
- |
20 |
10<S≤20 |
1.8-1.6 |
— |
|
20<S≤50 |
1.6-1.5 |
— |
|
50<S≤100 |
1.5-1 |
— |
|
大于100 |
1 |
— |
|
交通類項目 |
樞紐 |
— |
30 |
公交場站 |
— |
20 |
|
停車場及其他 |
— |
15 |
注:
1、參照國家標準《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編制指南等要求。
2、難度調整系數,大型商業商務中心、商業綜合體、超市、會議中心、體育中心、商業中心等開發項目等過《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上限的建筑,收費應按1.5-1.8系數計算,交通仿真另行收費。
3、交通類項目根據其銜接交通方式乘以調整系數,航空、鐵路、港口、長途等樞紐2.0-3.0,城市公共交通樞紐1.0-1.5,公交首末站、中心站(停車場)、保養場等1.0-2.0,停車場1.0-1.5等。
1、單獨編制交通專項調查分析報告時,內容與深度應達到《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導則》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交通調查導則》要求。
2、單獨編制交通專項調查分析報告,按照現狀城市人口0.4-0.6萬元/萬人。
3、規劃設計基價為20萬元。
4、涉及到交通大數據購買的,應視情況另行商定費用。
5、以上交通專項調查工作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2-1.5的調整系數。
1、單獨進行城市交通模型能力建設工作,按照規劃人口0.5-1.0萬元/萬人。
2、規劃設計基價為50萬元。
3、以上工作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2-1.5的調整系數。
項目類型 |
計費指導標準 |
|
機動車仿真 |
交叉口 |
15萬元/個 |
道路 |
10萬元/千米 |
|
行人仿真 |
建筑單體 |
20萬元/個 |
注:
1、不包括仿真軟件購買費用。
2、以上工作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0-5.0的調整系數。
序號 |
規模 |
計費單價 |
1 |
20以下 |
2 |
2 |
20-50 |
1.6 |
3 |
50-100 |
1.2 |
4 |
100以上 |
0.8 |
注:
1、市政設施規劃為國家相關專業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根據本計費標準,結合各專業的具體情況乘以如下專業系數:電力為1.3、配電網為1.8、燃氣為0.9、給水為1.0、污水為1.2、雨水為1.0、再生水為0.6、飲用水源及保護為0.6、通信(不含基站)為0.9、有線電視為0.6、供熱為1.3、環境衛生工程為1.1、河流水系為0.9、照明為0.8、市政工程設施規劃綜合為1.0,未列入以上專項的規劃可按照0.8-1.2的系數計費。
3、計費基價為30萬元。
4、開展相關專題研究,計費不少于20萬元/個。
5、能源(設施)規劃計費,根據涉及多個單項規劃的內容、深度情況累計計取。
6、本計費標準不含法定規劃修改費用,如需修改費用另計。
7、若市政設施或管線僅開展總體層面規劃,則按該規劃計費50%計取。
序號 |
項目 |
計費單價 |
備注 |
1 |
河道藍線定線 |
3萬元/公里 |
計費基價3萬元 |
2 |
河道綜合整治 |
20萬元/公里 |
計費基價5萬元。 |
3 |
市政管線規劃方案綜合 |
0.3萬元/根.公里 |
計費基價5萬元 |
4 |
市政管線設計方案綜合 |
0.5萬元/根.公里 |
計費基價5萬元 |
5 |
市政管線規劃選線 |
1.5萬元/公里 |
計費基價5萬元。 |
6 |
市政設施規劃選址 |
20萬元/處 |
視區位條件、規劃內容、深度不同考慮難度系數1.0±。獨立選址難度系數1.0+,每增加一處比選方案,難度系數增加0.3。如選址基本確定,進行控規深化,難度系數0.5-1.0 |
注:根據實際工程及工作深度情況可考慮1.0±的難度系數。 |
序號 |
類型 |
計費單價 |
備注 |
|
1 |
管線工程綜合規劃 |
主干道 |
5萬元/千米 |
或按照單根管線長度0.65萬元/千米計費 |
次支路 |
4.5萬元/千米 |
|||
2 |
城市綜合管廊規劃 |
城市用地面積 |
7萬元/平方千米 |
|
主通道 |
6.5萬元/千米 |
注:計費基價為30萬元。
序號 |
規模(萬人) |
總體規劃計費單價 |
詳細規劃計費單價 |
1 |
50以下 |
2.5 |
10 |
2 |
50-100 |
2 |
9 |
3 |
100以上 |
1.5 |
8 |
注:
1、計費基價為40萬元。
2、規劃協調區按其計費20%-30%計取。
3、委托單位如要求單獨建立水力分析模型,按4萬元/平方千米另計。
4、開展相關專題研究,計費為20萬元/個。
序號 |
城市規模(萬人) |
計費單價(萬元/平方千米) |
1 |
小城市(50以下) |
4.0 |
2 |
中等城市(50-100) |
3.0 |
3 |
大城市(100-500) |
1.5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1.0 |
5 |
超大城市(大于1000) |
0.5 |
注:
1、本計費中的城市分類,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所規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標準區分。
2、以總體規劃規劃期末人口預測為計費依據。
3、按人口規模分檔,并按照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建設用地面積計費,其中,非建設用地面積按0.1系數計費。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基價為80萬。
5、市(縣)域部分按照專題計費,參考《指導意見》中總體規劃專題收費標準,確定為20萬。
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計費范圍包括兩部分:鎮區建設用地和劃定的保護范圍用地,分別按下表計費。
鎮區建設用地
序號 | 鎮區建設用地規模(平方千米) |
計費單價(萬元/平方千米) |
1 |
小于2 |
不低于基價30萬元 |
2 |
2~10 |
6.0 |
3 |
10~20 |
4.0 |
4 |
大于20 |
按歷史文化城市保護規劃計費 |
劃定的保護范圍
序號 | 保護范圍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 (萬元/公頃) |
1 |
小于10 |
不低于基價30萬元 |
2 |
10~30 |
2.5 |
3 |
30~50 |
2.0 |
4 |
大于50 |
1.0 |
注:
1、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基價為60萬。
2、鎮域部分按照專題計費,參考《指導意見》中鎮總體規劃專題收費標準,確定為20萬。
3、需要編制圖則的區域參照歷史文化街區的圖則計費方式另行計費。
4、歷史文化名鎮專題研究按20萬/個計費。
序號 |
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萬元/公頃) |
1 |
小于20 |
3.0 |
2 |
20~50 |
2.5 |
3 |
50~100 |
2.0 |
4 |
100~200 |
1.5 |
5 |
200 以上 |
1.0 |
注:
1、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按照村莊建設用地面積進行計費,收費基價60萬元。
2、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要求參照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并在其要求中加以簡化,因此,按照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0.7進行收取。
按規劃范圍規模計算,并乘以文物類型系數、規劃類型系數、其他調整系數。
規劃重點區域計費表
序號 | 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萬元/公頃) |
1 |
小于5 |
3.5 |
2 |
5~10 |
3.0 |
3 |
10~20 |
2.5 |
4 |
20~50 |
2.0 |
5 |
50~100 |
1.5 |
6 |
100~200 |
1.0 |
7 |
200~400 |
0.8 |
8 |
大于400 |
0.5 |
規劃一般區域計費表
規劃 一般 區域 |
序號 |
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萬元/公頃) |
1 |
小于20 |
1.1 |
|
2 |
20-50 |
1.0 |
|
3 |
50-100 |
0.9 |
|
4 |
100-200 |
0.7 |
|
5 |
200-500 |
0.5 |
|
6 |
500以上 |
0.25 |
文物類型系數(用于規劃重點區域計費調整)
序號 | 文物類型 |
調整系數 |
1 |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
0.5~0.8 |
2 |
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 |
1.0~1.3 |
3 |
石窟寺、石刻、壁畫等 |
1.5~2.0 |
注:其他類型選取相似復雜程度系數。
規劃類型系數(用于規劃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總計費調整)
序號 | 規劃類型 |
調整系數 |
1 |
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大綱(綱要) |
0.3~0.5 |
2 |
環境整治規劃、展示利用規劃 |
0.5~0.7 |
3 |
文物保護規劃 |
1.0 |
4 |
世界遺產管理規劃 |
1.0 |
5 |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即文物保護規劃與世界遺產管理規劃合編時) |
1.2~1.5 |
序號 |
保護范圍規模(公頃) |
計費單價(萬元/公頃) |
1 |
小于10 |
6 |
2 |
10~30 |
5 |
3 |
30~50 |
4 |
4 |
50~100 |
3 |
5 |
100 以上 |
2 |
注:
1、可分為保護規劃與保護整治修詳規;
2、單獨編制保護規劃或保護整治修詳規均按此標準收費。
3、二者同時編制,在單價基礎上按照2.0系數收取。
4、收費基價為60萬元。
5、如要求編制圖則,則每公頃或每頁圖則增加1萬元。
6、如要求歷史建筑測繪及建檔,則費用另計。
7、如要求制作實體模型、動畫等,費用另計。
公共服務類專項規劃包含行政辦公、文化設施、教育科研、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商業設施、住房、旅游等九大綜合類專項規劃,若干單項類專項規劃,如下表所示。
序號 |
綜合類專項規劃(大類) |
單項類專項規劃(小類) |
一 |
行政辦公專項規劃 |
|
二 |
文化設施專項規劃 |
圖書展覽設施單項規劃 |
文化活動設施單項規劃 |
||
…… |
||
三 |
教育科研設施專項規劃 |
高等院校單項規劃 |
中等專業學校單項規劃 |
||
中小學設施單項規劃 |
||
特殊教育設施單項規劃 |
||
…… |
||
四 |
體育設施專項規劃 |
體育場館單項規劃 |
體育訓練設施單項規劃 |
||
…… |
||
五 |
醫療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
醫院單項規劃 |
衛生防疫設施單項規劃 |
||
特殊醫療設施單項規劃 |
||
…… |
||
六 |
社會福利設施專項規劃 |
養老院專項規劃 |
福利院專項規劃 |
||
…… |
||
七 |
商業設施專項規劃 |
零售商業設施單項規劃(商業網點規劃) |
農貿市場單項規劃 |
||
…… |
||
八 |
住房規劃 |
|
九 |
旅游規劃 |
|
綜合類專項規劃取費標準按照總體規劃的30%收取,如果包含事業規劃的工作內容,按照總體規劃的40%收取;單項類專項規劃按照總體規劃的15%收取。
計費基價按照城市規模如下表所示:
綜合類
序號 | 城市規模 |
基價 |
總體規劃參考收費單價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協商 |
協商 |
單項類
序號 | 城市規模 |
基價 |
總體規劃參考收費單價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2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3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6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22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協商 |
協商 |
城市綜合防災專項規劃包含抗震防災、防洪防澇、消防、人防、氣象災害防御等五大類綜合性專項規劃,以及重大危險源布局規劃、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等若干單項類專項規劃。
綜合性專項規劃取費標準按照總體規劃的30%收取,單項類專項規劃按照總體規劃的15%收取。
計費基價按照城市規模如下表所示:
綜合類
序號 | 城市規模 |
基價 |
總體規劃參考收費單價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協商 |
協商 |
注:如編制城市綜合防災專項規劃,在該計費單項的基礎上乘以1.5的系數。
單項類
序號 | 城市規模 |
基價 |
總體規劃參考收費單價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2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3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6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22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協商 |
協商 |
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取費標準按照總體規劃的30%收取,計費基價按照城市規模如下表所示:
序號 | 城市規模 |
基價 |
總體規劃參考收費單價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協商 |
協商 |
生態環境景觀類專項規劃包含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綠地系統、河道水系等規劃。取費標準按照總體規劃的30%收取,計費基價按照城市規模如下表所示:
序號 | 城市規模 |
基價 |
總體規劃參考收費單價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協商 |
協商 |
注:如編制城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在該計費單項的基礎上乘以1.5的系數。
更新改造類專項規劃包含城市更新綜合類專項規劃,以及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單項類專項規劃。
綜合類專項規劃取費標準按照總體規劃的30%收取,單項類專項規劃按照總體規劃的15%收取。計費基價按照城市規模如下表所示:
綜合類
序號 | 城市規模 |
基價 |
總體規劃參考收費單價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協商 |
協商 |
單項類
序號 | 城市規模 |
基價 |
總體規劃參考收費單價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2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3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6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22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協商 |
協商 |
序號 |
設施性質 |
設施類型 |
規模 |
計費單價 |
備注 |
1 |
公共服務設施 |
|
|
10萬元/處 |
|
2 |
交通設施 |
用地選址 |
大型設施 |
50萬元/處 |
|
3 |
一般設施 |
15萬元/處 |
|
||
4 |
單項選線 |
鐵路、軌道交通 |
3萬元/公里 |
最低基價10萬元 |
|
5 |
道路工程 |
1.5萬元/公里 |
最低基價5萬元 |
||
6 |
市政設施 |
用地選址 |
大型設施 |
30萬元/處 |
|
7 |
一般設施 |
15萬元/處 |
|
||
8 |
單項選線 |
一般管線 |
1.5萬元/公里 |
最低基價5萬元 |
|
9 |
特種管線 |
2.5萬元/公里 |
最低基價8萬元 |
注:
1、公共服務設施類,設置專業差異系數,其中社區服務1.3、中小學1.2、醫療衛生1.2、養老0.9、殯葬2.5、文化0.8、體育0.8,其余1.0。
2、交通設施類
(1)大型設施包括機場、火車站、港口、交通樞紐等;設置專業差異系數,機場2.5、火車站1.5、港口1.5、交通樞紐1.0;
(2)一般設施包括軌道交通車輛段、鐵路作業區、服務區、管理中心、加油站、停車場、公共交通的輔助設施等;設置專業差異系數,軌道交通車輛段1.5、鐵路作業區1.5、服務區1.0、管理中心0.8、加油站0.8、停車場1.2、公共交通的輔助設施1.0;
(3)道路工程設置專業差異系數,高速公路1.5、主干路1.2、次干路1.0、支路(鄉村道路)0.8;
(4)特定通道,如越江隧道(橋梁)、地下道路等,參照單項選線中鐵路、軌道交通類執行;
(5)單項選線如增加節點豎向規劃,則計費單價另行增加3萬元/處;
(6)單項選線如遇復雜路段,可在上述單價基礎上乘以系數1.1-1.3。
3、市政設施類
(1)大型設施包括原水水庫、雨污水處理廠、燃氣廠、電廠、500KV等級以上變電站、水利樞紐、垃圾綜合處置場等;設置專業差異系數,原水水庫1.5、雨污水處理廠1.2、燃氣廠1.0、電廠1.2、500KV等級以上變電站1.0、水利樞紐0.8、垃圾綜合處置場1.2;
(2)一般設施包括各專項除上述所列的各類其它設施,如消防站、泵站、調壓站、工作井、閥室、泵閘、機房、停車設施等,可按規模等級按系數0.8-1.5計取;
(3)一般管線包括上水管、壓力≤0.8MPa燃氣管、雨污水干管等;供電管線指35KV(含35KV)等級以下線路;
(4)特種管線包括輸油管、熱力管、專用物料管等;
(5)單項選線如增加節點豎向規劃,則計費單價另行增加3萬元/處;
(6)單項選線如遇復雜路段,可在上述單價基礎上乘以系數1.1-1.3。
4、方案調整按實際產生的工作量另行計費,一般不低于原設計計費的30%。
以規劃對象的功能要求為基礎,論證規劃對象的起訖點、規模、主要節點形式等技術指標,研究項目選址、選線地區的用地條件和實施條件,規劃深度與專項規劃中的選址、選線規劃一致,并對后續控詳編制(或調整)提出指導要求的選址、選線規劃。
按上述14.1.1控詳層面(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規劃計費的60%計取,最低基價為10萬元。
1、按各規劃層次的設計計費的20%計取;
2、計費基價10萬元;
3、上述費用不含評審費用,費用另計。
1、按招標標的的20%計取;
2、計費基價25萬元;
3、提供答疑、組織專家評審、會務組織的。按規劃咨詢,教授級高工5000元/工日,高工4000元/工日,工程師3000元/工日計取。
4、上述費用不含會務組織費用
1、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計費計取;
2、最低基價15萬元;
3、上述費用不含專家評審費用,費用另計。
交通設施詳細規劃收費標準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 |
備注 |
|
線路 |
道路 |
5萬元/公里 |
|
公路 |
3萬元/公里 |
|
|
交叉口 |
平面交叉口 |
2萬元/個 |
|
立體交叉口 |
5萬元/個 |
|
|
交通組織 |
交通組織 |
1萬/公頃 |
最低收費10萬元 |
其他設施 |
其他設施 |
1-5萬元/個 |
|
注:
1、不同等級道路(公路)采用不同系數,支路(三級公路)1.0,次干路(二級公路)1.2,主干路(一級公路)1.3,快速路(高速公路)1.5。
2、不同立體形式交叉口采用不同系數,分離式立交1.0,互通式立交1.5。
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20萬元。
3、上表計費標準中不含用地調整的費用。
4、以上區域交通控制性詳細規劃考慮項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況,可乘以1.2-1.5的調整系數。
5、如需做客流預測,則根據工作量乘以1.5-1.8的調整系數。
本節交通設施是指除道路(公路)以外的其他交通設施的選址及規劃條件,道路(公路)的規劃條件可參照道路交通詳細規劃的相關條款。
交通設施類(不含道路)交通規劃條件收費標準
序號 | 項目類別 |
單價基準(萬元/處) |
1 |
區域綜合交通樞紐 |
80 |
2 |
公交場站 |
30 |
3 |
停車場 |
40 |
4 |
加油加氣站 |
50 |
5 |
公路客運樞紐 |
30 |
6 |
公路貨運樞紐 |
30 |
7 |
其他 |
20 |
注:
1、區域綜合交通樞紐可根據其銜接交通方式和工作量乘以調整系數,航空樞紐2.0-3.0,鐵路樞紐1.5-2.5,軌道樞紐1.0-2.0等。
2、公交場站可根據其類型和工作量乘以調整系數,公交樞紐1.0-2.0、公交首末站1.0-1.5,公交中心站(停車場)1.2-1.8,公交保養場(大修廠)1.5-2.0,其他為1.0。
3、停車場、加油加氣站、公路客運樞紐、公路貨運樞紐及其他交通設施的規劃條件可根據其類型及工作量乘以1.0-2.0的調整系數。
1、內容包括大數據分析、數據調查報告、流量預測等內容;
2、計費依據“十七、規劃咨詢”專家咨詢費單價(元/工日)與項目所需工日(工日/個)計算確定;
3、信息技術咨詢服務計費基價為10萬元。
序號 |
項目類別 |
單價(元/平方公里) |
備注 |
|
1 |
總體規劃 |
現狀信息制作 |
2000 |
|
2 |
規劃信息制作 |
3000 |
|
|
3 |
控制規劃 |
現狀信息制作 |
10000 |
|
4 |
規劃信息制作 |
15000 |
|
|
5 |
專項規劃 |
現狀信息制作 |
500 |
|
6 |
規劃信息制作 |
600 |
|
注:
1、項目單價參考《測繪產品收費標準》中地圖編制類。
2、計費基價為5萬元。
3、不同區域計費可根據不同城鎮化水平進行調整,調整系數為0.8-1.5。
單位:萬元
規模分類 服務類別 |
小城市(<50萬)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100萬-500萬) |
特大城市(500-1000萬) |
超大城市(>1000萬) |
服務內容 |
|
數據資源框架構建服務 |
綜合數據框架建立 |
10 |
15 |
20 |
40 |
50 |
根據數據內容提供數據子庫、數據類和數據主題三個高層次數據組織目錄。 |
專題數據框架建立 |
3 |
5 |
8 |
10 |
10 |
提供進一步細化的各專題數據子題、數據集等數據組織目錄 |
|
數據規范標準制定服務 |
數據標準制定 |
3 |
4 |
5 |
10 |
10 |
根據專題數據框架逐一制定數據標準 |
注: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
功能模塊法:
1、按5萬元一個模塊計費;
2、功能模塊包括數據處理、應用開發、平臺展示、用戶管理等;
3、系統平臺開發費用,不含數據處理、軟硬件購置;
4、按城市(或地區)規模乘以系數,見下表。
|
小城市(<50萬) |
中等城市(50-100萬) |
大城市 |
特大城市 |
超大城市(>1000萬) |
模塊系數 |
0.8 |
1.0 |
1.5 |
1.8 |
2.0 |
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城市規劃全流程的智慧化水平,服務內容包括資料匯集平臺、信息調研平臺、數據分析平臺、公眾參與平臺、規劃展示平臺,以及城市運營平臺。
單位:萬元
|
小城市(<50萬)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 |
特大城市 |
超大城市(>1000萬) |
資料匯集平臺 |
20 |
20 |
30 |
40 |
50 |
信息調研平臺 |
20 |
20 |
30 |
40 |
50 |
數據分析平臺 |
30 |
30 |
50 |
60 |
80 |
公眾參與平臺 |
20 |
20 |
30 |
40 |
50 |
規劃展示平臺 |
20 |
20 |
30 |
40 |
50 |
城市運營平臺 |
30 |
30 |
50 |
60 |
80 |
注: 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
序號 |
城市規模(萬人) |
計費單價(萬元/平方千米) |
備注 |
1 |
50以下(Ⅱ型、Ⅰ型小城市) |
0.4~0.5 |
|
2 |
50~100(中型城市) |
0.35~0.4 |
|
3 |
100~300(Ⅱ型大城市) |
0.3~0.35 |
|
4 |
300以上(Ⅰ型大城市、特大及超大城市) |
0.2~0.3 |
|
注:
1、規劃深度參考總體規劃階段相關類型規劃及研究的深度。
2、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期末人口規模。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按實際研究范圍面積計算規劃費。
6、綜合性研究規劃根據所涵蓋的專業方向數量和類型,在該計費單價的基礎上乘以1.5-2.0的系數。
說明:計費單價需根據最終確定的總體規劃計費單價標準進行相應調整,按照總體規劃計費單價的10%-15%確定。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備注 |
1 |
城市新區、開發區 |
300 |
|
2 |
城市一般地段 |
350 |
|
3 |
城市重點地段 |
400 |
|
注:
1、規劃深度參考詳細規劃階段相關類型規劃及研究的深度。
2、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
3、按實際研究范圍面積計算規劃費。
4、綜合性研究規劃根據所涵蓋的專業方向數量和類型,在該計費單價的基礎上乘以1.5-2.0的系數。
說明:計費單價需根據最終確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計費單價標準進行相應調整,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計費單價的10%-15%確定。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費單價(元/公頃) |
備注 |
1 |
城市重點地段 |
2000 |
|
2 |
大型公建 |
2400 |
|
3 |
主要公建及周圍地段 |
2400 |
|
注:
1、規劃深度參考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相關類型規劃及研究的深度。
2、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50萬元。
3、按實際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規劃費。
4、綜合性研究規劃根據所涵蓋的專業方向數量和類型,在該計費單價的基礎上乘以1.5-2.0的系數。
說明:計費單價需根據最終確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計費單價標準進行相應調整,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計費單價的10%-15%確定。
1、編制標書,指規劃設計單位為管理部門或其他業主進行規劃標書制定的服務項目(原《指導意見》)。
2、編制標書計費,按所編制項目規劃設計費的5%-10%計取。規劃設計費在 50萬以下的,按10%計取;規劃設費在50萬以上的,按5%計取。(原《指導意見》,不作調整)
3、編制標書計費基價為5萬元。
1、規劃標底費,指業主進行規劃招標時,對未中標但符合投標要求的投標方案所支付給投標單位的最低費用(原《指導意見》)。
2、對于資質選拔/條件入圍類招標,可不設置規劃標底。
3、有技術方案的招標,對未中標但符合投標要求的投標方案,必須設置標底補償費,按項目規劃設計費預算的20%-45%計取(增大比例幅度,區別技術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