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發展改革委。
(二)政策內容摘要
《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2021年4月9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的引領帶動作用,推動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取得實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現將修訂后的《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三)支持項目
第二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遵循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第三條本專項支持范圍覆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11省市,對確需支持其他地區的將專門作出規定。
第四條本專項支持地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項目。
第五條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原則上應一次性核定,已經足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以及其他專項支持過的項目,不得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六條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支持符合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年度工作要點明確的重點工作任務,對探索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新路子、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主要包括:
1、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對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清單中整改成效明顯的地方予以支持,用于問題整改直接相關的投資項目。
2、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1)尾礦庫治理項目。支持納入嘉陵江上游尾礦庫治理實施方案的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嘉陵江上游尾礦庫治理項目;支持其他區域的尾礦庫安全環境防控和生態修復項目。
(2)船舶污染治理項目。支持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項目。
3、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支持保障和提升濕地功能的生態環境保護修復項目。
4、協同推進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工程。具體包括:
(1)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項目。以赤水河流域、三峽地區為重點,支持沿江省市生態環境系統治理修復項目及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支撐配套項目。
(2)綠色發展試點示范項目。以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示范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地區為重點,支持具有較強示范效應的綠色發展項目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支撐配套項目。
5、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包括原綠色交通方向明確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第七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采取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切塊方式下達兩種方式。
1、直接下達投資:適用于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其他區域尾礦庫治理項目、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項目和綠色發展試點示范項目等;
2、切塊下達投資:適用于嘉陵江上游尾礦庫治理項目、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項目。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如本辦法已覆蓋,對照相應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式執行;如本辦法暫未覆蓋,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式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按以下方式確定:
1、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其他區域尾礦庫治理項目、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項目、綠色發展試點示范項目支持長江經濟帶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區政策的地區;
2、嘉陵江上游尾礦庫治理項目支持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
3、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項目支持沿江11省市。
第九條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按以下方式確定:
1、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尾礦庫治理項目、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項目、綠色發展試點示范項目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5%、60%予以支持。原則上單個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單個尾礦庫治理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單個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單個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2億元,單個綠色發展試點示范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
2、船舶岸電系統受電設施改造項目均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60%予以支持。
3、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區等特殊地區的建設項目,支持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以上所指項目總投資,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
(四)申報條件
第十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日常儲備工作,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支持方向和申請程序;
2、未獲得我委其他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其他中央資金支持;
3、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
4、已落實建設資金和項目用地、具備開工建設條件、能夠形成當年投資工作量;
5、具備有效監管措施保障。
第十二條 對于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程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并根據項目性質提出每個項目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審核結果負責。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報送,或者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合并報送。
對于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后確定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需求,并根據項目性質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應按照我委確定的專項績效指標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投資計劃一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第十四條 沿江省市應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建設投資任務和項目,報送的投資計劃應當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嚴控債務高風險地區政府建設投資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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