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沙漠公園申報流程:
一、基本條件
1.沙漠基本要求:
地位重要:所在區域的荒漠生態系統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防沙治沙生態區位重要。
規模符合:面積原則上不低于200公頃,公園中沙化土地面積一般應占公園總面積的60%以上。
產權明晰: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無爭議,四至清晰,相關權利人無不同意見。國家沙漠公園范圍內土地原則上以國有土地為主。
水源足夠:區域內水資源能夠保證國家沙漠公園生態和其他用水需求。
具有價值:具有較高的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
2.申報所需資料:
申請文件: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和申報書(見附)。
總體規劃:擬建國家沙漠公園的總體規劃文本及專家評審意見。
現狀資料:反映擬建國家沙漠公園現狀的宣傳畫冊和視頻宣傳片。
批復文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設國家沙漠公園的批復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設國家沙漠公園的批復文件。
產權證明: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沙漠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證明文件。
無爭議證明: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沙漠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二、申報建設過程:
1.申報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于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地區,可以向國家林業局申請建立國家沙漠公園。
2.審核評估:國家林業局組建國家沙漠公園評審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評估。
3.綜合評審:國家林業局召開國家沙漠公園綜合評審會,對國家沙漠公園建設資格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專家通過審查申請材料、聽取實地考查評估意見、觀看視頻資料和綜合評議等環節,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4.結果公示:根據綜合評審意見和全國總體規劃,國家林業局確定擬建國家沙漠公園名單,在國家林業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國家林業局復函同意建設國家沙漠公園。
5.后期管理:國家沙漠公園建設單位實行滾動式管理,采取“準入—退出”機制。對有明顯不良記錄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國家沙漠公園建設,取消其稱號。
6.管理建設:國家沙漠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沙漠公園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資源開展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并根據監測情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