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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二)政策內容摘要
《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2024年3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 45 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10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十四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覆蓋范圍包括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三)支持項目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編制《“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工程總體目標具體建設任務和內容、項目篩選條件、資金安排標準等,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1、公共衛生應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規劃布局“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條件的大城市相關應急保障醫院建設等;
2、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包括縣域醫共體建設、公立醫院病房改造提升等;
3、重點人群健康服務補短板;
4、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
5、產糧大縣醫療衛生項目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實行差別化支持政策。對于中央本級項目,根據項目單位性質、營收能力、近年來基本建設項目情況等因素,在具體項目審批時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額度。對于地方項目,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管理原則上按照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下同)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實施方案》支持比例按此執行,“平急兩用”應急保障醫院、省級精神專科醫院或綜合醫院精神病區項目單個項目支持額度最高分別不超過 5000萬元、2 億元;定額支持項目、產糧大縣方向另行規定,下同)。對中部地區的脫貧縣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參照具體政策執行。所有項目中央支持投資實行總額控制,最高限額和定額支持額度按照醫療衛生領域建設專項明確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要求落實的衛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納入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統籌實施;需要調整支持標準的,可另行制定具體支持標準。
(四)申報條件
第七條 有關中央單位、各地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專項建設規劃總體要求,結合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并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八條 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衛生健康(含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規模適當、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學。
(二)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或前期工作準備成熟。計劃新開工項目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已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投資計劃下達后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三)地方資金已落實。
(四)已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在同一規劃期內,同一項目此前未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為分年度執行的續建項目。
第九條 有關中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中央本級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建議計劃要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內將所報送項目關聯相應的文號后,同步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項目信息應與項目庫內保持一致。
第十條 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各自申報項目負主體責任,負責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項目實施,確保完成建設任務。各地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 本方向支持國家明確的產糧大縣。2024 年起,選取部分糧食主產區的產糧大縣啟動試點。今后逐步納入其他產糧大縣,分期分批推進建設。
第二十三條 本方向支持產糧大縣對醫療衛生領域基礎設施短板弱項進行填平補齊,支持符合條件的縣級醫院(縣域醫共體)和縣級疾控中心項目建設。重點支持縣城項目,適當考慮人口集聚的中心鎮需求。具體建設內容如下:
1.縣級醫院(縣域醫共體)。支持發熱門診、急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業務用房建設,停車、醫療廢棄物和污水處理等后勤保障設施建設,重大設備購置,以及信息化和遠程醫療服務網絡建設。
2.縣級疾控中心。支持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礎設施建設,實驗室設備配置,以及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緊貼服務對象,優先考慮人口集中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及人均床位數偏低地區的項目建設。緊盯現實需要,優先支持目前無設施、設施已臨近使用年限、已被鑒定為 D級以上危房的項目。緊扣功能缺項,優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補齊的改擴建項目。鼓勵對現有設施挖潛改造,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確需整體新建、遷建的,地方要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五條 本方向項目應為“十四五”時期未獲得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本方向項目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安排資金,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明確相關工作要求,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優先支持各方面條件成熟、能夠盡快開工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方向項目建設要因地制宜、節約投資,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避免過度超前。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本方向的單個項目實行補助比例和最高補助限額“雙控”,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原則上,投資限額管理要求如下:
項目類型 | 可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最高額度(萬元) |
縣級醫院(縣域醫共體) | 5000 |
縣級疾控中心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