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部門: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創建工作由農業部和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以稻漁綜合種養大縣為重點,有關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申報和管理。
同時,創建工作將以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家庭農場等為主體,引導稻漁綜合種養技術示范、節能減排、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等項目向此項工作傾斜。
創建程序:
第一步:創建
擬申報國家級示范區的單位除達到《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創建標準》(附件1)要求外,還要做到“五有”目標,即“有創建目標、有工作經費、有技術團隊、有核心示范區、有技術模式”,示范區創建階段對于示范區在經營和效益方面要有明確創建目標,要有專門工作經費投入,要建設或與科研、教學、推廣等單位建立合作關系穩定的專門技術團隊,平原地區和丘陵山區的示范區要分別建立不低于500畝和300畝的核心示范區,要有適合示范區的典型技術模式。新疆、云南和廣西等民族地區可適當降低示范區創建的標準。
第二步:申報
經過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初審,達到國家級示范區創建標準和要求的,可將有關材料報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創建標準》和《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評分表》(附件2)進行考核,并填寫《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申報表》(附件3),于每年10月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各省(區、市)申報數量每年原則上不超過2個。
第三步:評審
部組織專家對各地申報的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合格后,我部正式公布為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經我部公布后,示范區可按照我部統一標牌格式自行制作標牌在示范區范圍內展示。
政策支持: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人民政府及發改、財政等部門對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創建工作的支持,將此項內容納入農業綜合開發區域生態循環農業項目、扶貧開發等政策支持范圍,積極采用信貸擔保、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帶動作用,引導和撬動民間資本、金融資本支持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