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是黨中央、習主席治國理政的新理念,也是指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新理念。面對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新趨勢新機遇新矛盾新挑戰,我們更要深刻理解把握習主席關于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重大戰略思想,堅持用新的發展理念引領軍民行動、破解融合難題,推動形成全要素、多領域、高效益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格局。
以創新發展為先導,著力破解融不好的問題。當前,我國軍民融合發展剛進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過渡階段,自主創新能力偏弱,融合范圍窄、層次低、程度淺,必須把創新擺在軍民融合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要強化理念創新,堅持戰略和前沿導向,加強軍民融合創新理論研究,積極探索新常態下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特點規律,不斷豐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圍,提升融合層次;強化原始創新、基礎創新、集成創新、引進吸收再創新,重視顛覆性技術創新,加快新興領域、新質力量、新技術手段和新的發展模式等領域創新,釋放新需求,拓展新空間,增強新動能;強化創新人才培養,充分發揮人才在融合發展中的支撐和牽引作用,最大限度把各領域的領軍人才、各專業的精英人才、各高校的學術帶頭人吸納進融合方陣,共同為軍民融合創新發展、高新裝備研發、技術服務保障建言獻策、貢獻力量。
以協調發展為保障,著力破解融不通的問題。不可否認,自成體系的思維定勢與本位主義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存在指導關系不順暢、主體權責不清晰、制度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必須堅持協調發展,打破軍民二元體制結構,健全完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體制機制,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同步。要掃除體制壁壘,設立各級軍民融合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采取合署辦公形式,協調解決跨軍地、跨領域、跨部門融合發展的重大問題,推進從臨時零散融合向源頭系統融合邁進;配套法規體系,加快軍民融合法及相關法規的立法工作,解決好現行政策覆蓋面不夠全的問題,從宏觀上對國防需求與民用需求、應戰需求與應急需求等進行統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應急應戰時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嚴格監督考核,建議有關部門明確各級地方黨委政府協調軍民融合的主導責任和職能分工,定期或分階段對軍民融合發展的具體工作進行檢查考評,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
以綠色發展為驅動,著力破解融不久的問題。今天,我國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自然災害頻發多發,已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重大瓶頸制約。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把生態文明建設貫穿于軍民融合各方面全過程。要注重資源節約,實行軍地總量和強度雙控,在軍民融合中強化對能源資源的約束性指標管理,促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礦,使融合發展不僅得到金山銀山也守住了綠水青山;合理布局軍民融合產業,建立健全軍地共控資源用途管理制度,科學規避資源的重復配置,實現資源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充分發揮軍隊集團攻堅優勢,積極探索將編兵練兵強兵與系統整治江河流域,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等結合起來深度融合的新模式,全面投身駐地生態文明建設,樹好軍隊樣子,鞏固和發展水乳交融、唇齒相依、生死與共的軍政軍民關系。
以開放發展為支撐,著力破解融不深的問題。長期以來,由于軍地分割等因素的制約,軍地雙方的優質資源利用效率不高。必須堅持在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廣口徑的開放發展環境中,實現軍隊“所需”與地方“所能”無縫對接,地方“所盼”與軍隊“所有”充分耦合。要強化軍地雙方的大局觀念,密切關注“十三五”規劃和“一帶一路”戰略實施中的軍地需求對接,用開放的眼光來看問題、想事情,用大胸懷、大格局推動大協作、大合作,用大思路、大手筆實現大融合、大發展;推動形成軍民融合開放新體系,完善法制化、一體化、便利化的融合平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開放的姿態最大限度地促進技術、資金、人才、信息、資源等要素在軍地間自由流動;著力構建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利益共同體,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需求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打破政策掣肘、消除利益藩籬,實現精準融合、精準發展,在各取所需的開放平臺上保持融合發展穩定、透明、可預期。
以共享發展為核心,著力破解融不活的問題。軍民融合發展尚存在有“求”未必有“應”的需求“獨唱”、有“應”未必有“求”的利益“孤島”,軍地雙方的需求和利益難以完全做到同頻共振。必須注重增強融合發展的普惠性,始終堅持融合發展為了軍民、依靠軍民、成果由軍民共享,才能使軍地雙方在融合發展中有更多的獲得感,增強融合動力。要推動形成軍地互促互進的融合發展格局,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將國防和軍隊建設融入經濟社會發展體系,實現經濟布局調整助力國防布局完善、國防和軍隊建設助力經濟社會發展互惠雙贏;采取軍為民用、軍民共用、共建共用等方式,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前提下盡量開放頻譜、空域、水文氣象、地理信息測繪、基礎設施等涉及軍民兩用的資源成果,保證軍地雙方共同參與和享有發展的權力;依法構建軍民融合發展共享體系,進一步明確軍地雙方共享共用的權力義務,特別是要注重通過法治手段打通“民參軍”渠道、順暢“軍轉民”機制,有序推進資源成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