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要求,推進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coenvironment Oriente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EOD)模式創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模式試點實施情況,制定本導則。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EOD模式是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通過產業鏈延伸、組合開發、聯合經營等方式,推動公益性較強的生態環境治理與收益較好的關聯產業有效融合、增值反哺、統籌推進、市場化運作、一體化實施、可持續運營,以生態環境治理提升關聯產業經營收益,以產業增值收益反哺生態環境治理投入,實現生態環境治理外部經濟性內部化的創新性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是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項目實踐,有利于積極穩妥推進生態產品經營開發,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有效實現。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于采用EOD模式實施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用于指導和規范項目謀劃、設計、實施、評估、監督等活動。第四條 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發揮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的作用。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作為項目組織主體,負責組織領導、項目謀劃、統籌協調、督促推進、評估指導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鄉鎮探索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為項目立項、生態環境治理、資源要素保障、關聯產業發展、融資支持等提供服務和技術指導。市場主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按照自主決策、自負盈虧的原則,負責項目落地實施、運維經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約定的要求,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治理責任。第五條 項目各參與方應堅持守正創新,嚴格落實項目立項、招投標、投融資、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資源開發、資產處置、資金使用、債務管控等相關法規政策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鼓勵各地結合實際,依法合規開展政策、機制、措施等探索創新。
第二章 項目謀劃
第六條 項目組織主體建立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項目謀劃。第七條 識別本地區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開展現狀調查與成因分析。結合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和成因分析結果,選擇對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支撐作用大、實施必要性強、工作基礎好、生態環境效益顯著的公益性生態環境治理內容。生態環境治理內容包括流域水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湖庫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水源涵養區保護、飲用水源地保護、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規范化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環境整治、無主或責任主體滅失的歷史遺留土壤污染修復及礦山污染防治、固廢處理處置、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系統修復、噪聲和振動污染治理、減污降碳協同治理等。(一)公益性,屬于政府事權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治理內容。企業責任范圍內的礦山治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三同時”環保設施等非公益性生態環境治理內容不納入;(二)精準性,生態環境治理措施能夠有效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高生態環境品質。僅以調水、水資源利用為目的水系連通,或僅為河道清淤、防洪堤壩、邊坡維護、滑坡治理、景觀綠化等,而無實質性生態環境治理內容的不納入;(三)關聯性,生態環境治理的價值能夠關聯到具體的產業項目上,項目收益具有確定性,增強投資人和金融機構的投入意愿;(四)可行性,技術路線和工程措施科學合理,滿足相關規范標準要求。不符合宜林則林、宜灌則灌、宜草則草、宜濕則濕、宜荒則荒、宜沙則沙原則,違反自然規律、大量使用非鄉土植物或引入外來入侵物種、錯位修復、過度修復的不納入;(五)確定性,組織實施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短期能夠落地實施。片區綜合開發、污染場地修復+原位開發項目等實施規模大、周期長、不確定因素多、政策風險大的暫不納入;(六)其他,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不納入;生態環境監測監管等能力建設、樓堂館所,以及調查評估等工作任務不納入。第八條 識別發展空間大、市場預期好、項目收益佳、反哺能力強的優勢產業。分析生態環境治理對優勢產業的價值提升作用,將價值提升空間較大的優勢產業確定為關聯產業。(一)生態農業、林下經濟、經濟作物種植、生態旅游、醫療康養、休閑娛樂、文化創意等生態環境依賴型產業;(二)數字經濟、潔凈醫藥、精密儀器等生態環境敏感型產業;(四)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區域發展光伏、種植養殖與加工等復合型產業;(五)其他與生態環境治理關聯性強、市場前景好的產業。(一)不符合國家和地方市場準入要求及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政策要求的產業;第九條 項目各部分內容類型不宜過雜、布局不宜分散,避免無關或關聯性不強的內容納入項目范圍。項目內容應相對聚焦,區域范圍應相對集中。生態環境治理與關聯產業內容深度融合,空間臨近或形成上下游產業鏈關系,互為條件,作為整體項目統籌實施。第十條 對項目內容中涉及的用地用海、資源能源、環境權益、人才技術等要素開展可獲得性分析,強化項目可落地性。鼓勵利用項目周邊其他有效資源,提升項目增值空間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第十一條 分析一體化實施的可行性。項目用地用海、經營權益、預期收益等能夠依法依規歸屬于同一個市場主體。項目投資建設與運維經營等由該主體統籌推進、一體化實施。僅涉及項目建設,不包含生態環境治理運營維護和關聯產業生產經營的項目不適宜采用EOD模式。
第三章 方案設計
第十二條 開展項目資金平衡分析,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及運營方案,估算項目投資、運營費用、營業收入等,分析項目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評價項目的財務盈利能力、債務清償能力、財務持續能力等。根據分析結果對項目邊界與內容進行優化調整,確保不依靠政府資金投入即可實現項目資金自平衡。第十三條 根據謀劃確定的項目邊界和內容,組織編制EOD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主要包含項目總體情況、項目內容、要素保障分析、項目組織與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分析、保障措施等內容。第十四條 開展實施方案市場測試,獲取潛在或意向市場主體和金融機構等對項目的響應情況。可組織開展項目初步盡職調查。根據市場測試反饋情況,優化項目實施方案,提高項目的可行性和可融資性。第十五條 加強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質量控制,切實做實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應組織開展評估論證。第十六條 EOD模式試點期間,按照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要求,采用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管理系統開展項目信息報送、對接、反饋、完善等工作,推送金融機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項目質量,并與生態環境領域重大工程項目臺賬管理系統充分銜接。推送金融機構的實施方案作為項目實施依據,原則上不得調整。有關金融機構遵循獨立審貸(或審批)、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原則,將符合本機構信貸或投資支持條件的項目納入其儲備庫,并及時與有關項目單位溝通對接,推進信貸(或投資)審批等。已發放貸款或資金支持的項目納入支持庫。對不符合金融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予以淘汰。
笫四章 主體確定
第十七條 EOD項目實施主體應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可單獨或組成聯合體參與項目競爭。以聯合體形式參與的,應成立EOD項目公司,確定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市場主體或其成立的EOD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實施主體,須具備項目投資建設與運維經營能力,經營范圍包括相關生態環境治理和產業經營內容。項目實施主體不得僅為工程建設單位、財務投資人等。第十九條 依法依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后,項目組織主體與實施主體簽訂EOD項目合同。合同應重點約定項目生態環境治理目標及責任、運營維護質量和標準、項目效果評估與監督管理方式、相應的獎勵和懲罰條款等。合同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政府支出責任和融資擔保等涉及政府隱性債務的事項。第二十條 項目相關法律文件應與實施方案實質性內容保持一致。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主體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有關規定,開展EOD項目整體立項。第二十二條 實施主體推進項目資金籌措。按相關要求保障項目資本金及時籌措到位。加強與金融機構接洽,推進項目融資。不在金融機構支持范圍內的項目內容,項目實施主體應自籌資金推進實施。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按照依法依規、獨立審貸、市場化運作和風險可控的原則,統籌考慮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效益,在盡職調查、審查審批、貸款投放等方面優化流程、提升效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嚴格落實按項目建設進度撥款、受托支付和資金監控等。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發適用于EOD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主體按照有關要求落實項目開工建設前期工作,并按照實施計劃推進項目建設與驗收,確保資金使用合規,嚴禁資金挪用。優先開展生態環境治理,確保實現生態環境效益。加強生態環境治理設施運營管理與關聯產業經營等,確保實現社會經濟效益。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加強市場、政策、投融資、經營等各類風險研判、預警,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做好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維經營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記錄,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和社會公眾監督,確保項目持續穩健運營。
第六章 評估監督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期間,項目組織主體和實施主體應加強項目評估,對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尤其是生態環境效益目標難達標的情況,及時整改。第二十八條 項目組織主體在項目進入運營期第二年開展項目后評價,對項目EOD模式符合性、項目目標實現情況、實施效益與經驗等開展分析和總結。第二十九條 項目各參與方應嚴格廉潔自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依法依規計入信用記錄。涉嫌違規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第三十條 項目組織主體應及時將項目基本情況、實施進展、評估結果等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導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根據EOD試點實施情況予以適時修訂。
附:
2. 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