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二、政策內容摘要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2024年3月12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十四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相關項目。
第三條,本專項覆蓋范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三、支持重點和范圍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編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工程總體目標、具體建設任務和內容、項目篩選條件、資金安排標準等,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1、公辦養老服務能力提升項目;
2、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
3、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
4、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
5、產糧大縣養老托育項目
6、其中,1、2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實施;3、4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實施;5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實施。
第五條,本專項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資金。
第六條,對于公辦養老服務能力提升項目、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平均)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產糧大縣方向另行規定),并結合實際支持設備購置;對于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對床位或托位定額補助的方式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
第七條,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的養老、托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納入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統籌實施;需要調整支持標準的,可另行制定具體支持標準。
(四)申報內容和程序
第八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做好本地區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結合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并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九條 項目遴選基本條件包括:
(一)項目建設申請要符合《實施方案》規定的遴選要求。
(二)項目要符合事業發展規劃需要,與當地實際狀況相適宜,選址布局科學合理。
(三)項目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規定。
(四)項目要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落實前期工作條件,建設資金足額落實。
(五)項目要做好與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銜接,并錄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十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上報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項目年度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各地人民政府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鼓勵各地依法依規、綜合利用“補貸債基購保”組合投融資模式籌措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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