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中央宣傳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二)政策內容摘要
《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2024年3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 年第 10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十四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相關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覆蓋范圍包括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三)支持重點和范圍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中央宣傳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編制《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工程總體目標、具體建設任務和內容、項目篩選條件、資金安排標準等,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1、國家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2、國家級自然遺產保護展示;
3、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展示。
第五條,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相關規定,本專項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資金。
第六條,對中央單位項目,原則上按照核定總投資予以足額支持。對地方(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區域發展支持政策等,確定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單個項目實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額雙限控制,超出部分不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原則上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項目分別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下同) 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東、中部地區未實現國家垂直管理的國家公園相關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 80%的比例進行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
(四)申報內容和程序
第七條 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單位、本地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建議編制,明確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排序,并于規定時間內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必須從項目儲備庫中遴選,符合《實施方案》明確的建設內容,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建設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備,具備開工條件。項目單位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報送項目合規性負責。
第十條 有關中央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項目負主體責任,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和建設資金、建設用地等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建設資金、建設用地等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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