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二)政策內容摘要
《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2021年3月29日: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中發【2020】23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加強和規范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 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義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支持項目
第二條本辦法支持范圍包括黃河千支流流經的青海、四川、甘肅、寧夏、內蒙古、山西、陜西、河南、山東9省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在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重大項目時根據實際情況可延伸兼顧聯系緊密的區域。
第三條本專項支持地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項目。
第四條本專項項目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本專項堅持政府引導、多方參與原則,統籌利用多種資金渠道,形成投資合力。采取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屬于地方事權的一般性項目、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
第六條 本專項投資重點支持為落實《規劃綱要》編制的《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十四五”實施方案》明確支持的但既有渠道未予安排的重大項目:同時對黨中央、國務院和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明確交辦且既有渠道無法支持的重大事項予以傾斜支持。
安排項目投資時應與其他有關投資專項做好銜接,避免重復投資
本專項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源涵養能力提升、水土保持、濕地保護和生態治理、環境污染系統治理、突出問題整治和高質量發展等領域。
本專項投資按項目安排,對中央單位(包括中央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地方投資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第九條對屬于既有投資支持領域但既有渠道未覆蓋的建設內容,參照既有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補助標準確定補助比例。無法參照的,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不含項目征地拆遷等費用)的50%、60%、80%予以補助。如地方申請的資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標準計算的補助數額,則按地方申請數額確定。
第十條本專項應堅持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方向,符合節能環保、綠色低碳發展要求,對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新增和擴大產能項目不予支持。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的特殊地區的建設項目,支持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四)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有關單位等申報年度投資計劃,審核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單位根據要求,組織項目單位開展申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單位是本專項項目儲備、年度投資計劃的匯總申報、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管部門,應當負主體責任,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項目儲備庫,持續動態更新儲備項目信息,提高項目儲備質量。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單位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和綜合信用承諾書。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五)申報窗口及資料
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包含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專項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情況、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等,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核準批復和備案文件)等相關材料。
綜合信用承諾書內容包括:承諾申報材料真實,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按照投資計劃推進項目建設,及時準確上報進度數據和信息等。
第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并根據項目性質提出每個項目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第十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新開工和續建兩類項目開展審核,形成項目會商機制,確保審核結果真實可靠,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通過后,應當通過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第十六條 對于審核和公示通過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單位應當在準確核實項目總投資、建設規模和投資安排情況的基礎上,按照補助標準測算項目投資上限,并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情況,初步確定年度專項投資需求情況。
第十七條 報送的投資計劃應當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各省區應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建設投資任務和項目,嚴控債務高風險地區政府債務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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