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
(二)政策內容摘要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示范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2月22日:
第一條 為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切實加強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示范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支持項目
本專項支持范圍如下:
1、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支持盤活存量難度大、對形成投資良性循環示范性強的交通、市政、環保、水利、倉儲物流等基礎設施補短板行業,以及新型基礎設施項目。
2、支持的重點區域。優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區域,符合“十四五”有關戰略規劃要求的項目。其他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也可申報。
3、支持的重點項目。支持采用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將凈回收資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資,且具有較強示范性和創新性的項目。
對盤活存量資產、使用回收資金支持新增投資等已取得實質進展的項目,根據工作進展情況,相應給予投資支持:
1、盤活存量資產取得實質進展,使用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已開始推進前期工作。對此階段項目,根據前期工作進展情況,以項目前期工作費方式對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給予一定支持。其中,采用 REITS方式盤活的,應已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薦至中國證監會;采用 PPP方式盤活的,應已與社會資本方簽約。
2、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或已開工建設。對此階段項目,根據項目投資規模、投資缺口、示范意義等,以投資補助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一定支持。
除項目前期工作費外,已安排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以項目前期工作費方式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單個項目不超過 500萬元,且東、中、西和東北地區支持比例分別不超過項目前期工作費總額的 30%、40%、50%、50%;以投資補助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以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采用資本金方式用于新項目的資金數額為基數,東、中、西和東北地區支持比例分別不超過 30%、40%、50%、50%。
(四)申報條件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支持范圍等要求,在盤活存量資產項目庫中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由擬支持項目所在地組織開展本專項投資申報工作。組織項目單位按相關規定向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和綜合信用承諾書。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范圍、是否重復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新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已開工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范等。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安排申請文件。各地應當結合財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資能力和本地區建設需求,根據中央補助標準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脫離當地實際、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申報文件中明確“經認真審核,所報投資計劃符合我省(區、市)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中機院專注于行業研究咨詢近20年,提供項目策劃、項目可研、項目申報咨詢(中央預算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政府專項債、農林扶持)、EOD項目全流程、片區投融資規劃、區域綜合開發、老舊廠房更新、央企重大投資咨詢、政府化債、雙碳咨詢、產業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