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與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
(二)政策內容摘要
《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財政部,2022年4月11日:本辦法所稱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稱防治資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地方開展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等促進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42號)同時廢止。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三)支持項目
防治資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兵團,以下統稱各省)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固體廢物、重金屬減排等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治理,以及事關農產品、人居環境安全的農用地、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或修復等工作。具體支持范圍包括:
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是指地方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開展的改革創新和先進做法,如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開展重金屬污染沉降以及開展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定期監測等。
通過調整種植結構等方式進行農用地污染防治的相關涉農補貼事項、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不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四)申報條件
對責任主體尚未滅失或規劃用于商業開發的污染地塊,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支持開展土壤修復治理的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避免不計成本、不顧技術可行性盲目推進大治理大修復。
(五)申報窗口及資料
1、申報資料
項目類型、必要性、資金使用績效、審計監督檢查、儲備項目申請防治資金金額。
2、申報窗口
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中央生態環境項目儲備庫。
財政部負責確定防治資金分配標準、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防治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開展日常監管和評估,具體開展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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