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門。
(二)政策內容摘要
《水生態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2019年12月31日: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水生態修復與治理工程、流域面積 3000 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工程、大中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庫工程、農村小水電扶貧工程、水文基礎設施項目、其他重點水利工程等,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
本專項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管理。本專項安排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程序完備、有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該專項水利工程,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條件,完成項目審批或核準程序(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批),年度投資規模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中央預算內投資可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計劃執行進展情況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水利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平臺進行調度和監管,按規定實施績效管理。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

(三)支持項目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水生態修復與治理工程、流域面積 3000 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工程、大中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庫工程、農村小水電扶貧工程、水文基礎設施工程、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中央本級非經營性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
(四)申報條件
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單位應對所報送項目和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補助標準、是否多頭重復申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項目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完備,盡量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采取在線監管、督促自查、適時抽查檢查等方式,對各地區和有關單位的本專項水利工程建設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管理以及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五)申報窗口及資料
1、申報資料
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
2、申報窗口
省級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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