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綜述
一、總則
1.1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與需要,維護建筑設計市場秩序,確保設計質量和服務質量,有助于發包人、設計人協商確定設計服務計費,編制2017年《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指導》(以下稱《計費指導》)。《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指導》由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建筑設計分會編制組編制。中機院結合《計費指導》和建筑行業相關項目情況制定了本院2020年建筑規劃設計收費參考標準,僅供行業參考!
1.2 發包人和設計人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筑設計服務計費的公正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凡在建筑設計中采用本《計費指導》未涵蓋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或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經發包人和設計人協商,可以在本《計費指導》基礎上適當上浮計費額。
1.4 建筑設計服務費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簽訂后7天內,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
(2)提交方案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3)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
(4)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5)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后7天內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后3個月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6)工程結構封頂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
(7)工程竣工設計驗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全部剩余設計費。
1.5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設計工作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向設計人另外支付相應的建筑設計服務費并適當延長設計工期。
1.6 由于發包人原因,要求設計人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筑設計周期定額》規定的周期內提前交付設計文件,設計人在確保設計質量與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實現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1.7 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設計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0%,超過一半時,支付全部設計費。
1.8 本《計費指導》可作為建設項目編制立項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估算設計及咨詢服務計費額的參考。
二、建筑設計服務內容
2.1 本《計費指導》涉及的建筑設計服務內容包括設計基本服務與設計其他服務。
2.2 "設計基本服務"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按國家法律、技術規范和設計深度要求向發包人提供編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含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不含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預算)文件服務,并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竣工驗收服務。其服務計費為"設計基本計費"。
2.3 "設計其他服務"是指發包人要求設計人另行提供且發包人應當單獨支付費用的服務,包括:總體設計、主體設計協調(包括設計總包服務)、采用綠色建筑設計、應用BIM技術、采用被動式節能建筑設計、采用預制裝配式建筑設計、編制施工招標技術文件、編制工程量清單、編制施工圖預算、建設過程技術顧問咨詢、編制竣工圖、駐場服務;提供概念性規劃方案設計、概念性建筑方案設計、建筑總平面布置或者小區規劃方案設計、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評價咨詢服務;提供室內裝修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幕墻深化設計、特殊照明設計、鋼結構深化設計、金屬屋面設計、風景園林景觀設計、特殊聲學設計、室外工程設計、地(水)源熱泵設計等服務。其服務計費為"設計其他服務計費"。
三、建筑設計服務計費
3.1 設計服務計費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內容和要求,提供設計基本服務與設計其他服務應計取的費用。
設計服務計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設計服務計費=設計基本計費+設計其他服務計費
3.2 設計服務可采用以投資費率方式計費,也可在部分項目上以投資費率為參照,采用單位建筑面積方式計費或以工日定額方式計費,具體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
3.3 按投資費率計費方式計費時,設計計費的"計費額",可先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中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計取,無投資估算的參照當地同期同類同規模工程項目的經驗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計取。按估算"計費額"計取的設計費為暫估設計計費,最終以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實際"計費額"為依據確定計費。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含工程設備費,即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施工機具使用費(含儀器儀表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含檢驗試驗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3.4 建筑單體中采取復用設計的,每個復用單體按照單體設計計費的30%計費;需要重新進行基礎設計的,每個復用單體按照單體設計計費的40%計費。
四、其它說明
4.1 建筑工程設計各階段工作量比例系參照《全國建筑設計勞動(工日)
定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詳見附表一《設計各階段工作量分配參考比例表》。
4.2 發包人提供境外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文件,需要設計人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審核并簽署確認意見的,按照實際發生的工作量,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增加的審核確認費。
4.3 除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所編制的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屬于設計人。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與設計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并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并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章設計基本服務計費
設計基本服務計費包括投資費率計費方式、單位建筑面積計費方式和工日定額計費等方式,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
1、投資費率計費方式
1.1 投資費率計費采取按照建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計費額")分檔定額計取。
1.2 投資費率計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設計基本服務計費 =計費基價*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注:計費基價詳見附表二《計費基價表》,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內插法確定設計計費基價;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詳見附表三《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表》
2、單位建筑面積計費方式
部分項目可采用單位建筑面積方式計費,詳見附表四《部分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計費表》
3、工日定額計費方式
項目采用工日定額方式計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工日定額計費=專家等級相應工日費用*(定額工日÷0.95÷0.85+輔助工日)
注1:專家等級相應工日費用詳見附表五《工程咨詢服務工日費用表》
注2:定額工日、相應系數、輔助工日參見《全國建筑設計勞動(工日)定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
第三章設計其他服務計費
設計其他服務包括的內容見第一章2.3條款所述,其計費詳見附表六《設計其他服務計費表(Ⅰ)》、附表七《設計其他服務計費表(Ⅱ)》及附表八《設計其他服務計費表(Ⅲ)》。第一章2.3條款未涉及的設計其他服務內容的計費可比照附表六、七、八執行。
第四章附表
附表一:設計各階段工作量分配參考比例表(%)
| 簡 單 | 一 般 | 復 雜 | 特別復雜 |
方案階段 |
15 |
20 |
25 |
25 |
初步設計階段 |
18.2 |
19.9 |
20.4 |
21.7 |
施工圖設計階段 |
59.3 |
52.4 |
46.9 |
45.1 |
施工配合階段 |
7.5 |
7.7 |
7.7 |
8.2 |
合計 |
100 |
100 |
100 |
100 |
附表二:計費基價表
單位:萬元
序號 | 計費額 | 計費基價 |
1 |
200 |
9.0 |
2 |
500 |
20.9 |
3 |
1000 |
38.8 |
4 |
3000 |
103.8 |
5 |
5000 |
163.9 |
6 |
8000 |
249.6 |
7 |
10000 |
304.8 |
8 |
20000 |
566.8 |
9 |
40000 |
1054.0 |
10 |
60000 |
1515.2 |
11 |
80000 |
1960.1 |
12 |
100000 |
2393.4 |
13 |
200000 |
4450.8 |
14 |
400000 |
8276.7 |
15 |
600000 |
11897.5 |
16 |
800000 |
15391.4 |
17 |
1000000 |
18793.8 |
18 |
2000000 |
34948.9 |
注:計費額>2000000萬元的,以計費額乘以1.6%的計費率計算計費基價。
附表三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表
復雜程度 | 工程設計條件 | 調整系數調 |
簡單 |
1、 單體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 建筑高度小于24米(含)的公共建筑工程;
3、 單體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小型倉儲物流類建筑工程。 |
0.85 |
一般 |
1、 單體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 且小于20000平方米(含)的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2、 建筑高度小于27米(含)的一般標準居住建筑工程;
3、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50米(含)的公共建筑工程;
4、 單體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中型倉儲物流類建筑工程;
5、 建筑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含)的單建地下工程。 |
1.0 |
復雜 |
1、 功能和技術要求復雜的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 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工程,或27米以下高標準的居住建筑工程;
3、 單體建筑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4、 建筑高度大于50米,小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5、 建筑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 且小于50000平方米(含)的單建筑建地下工程。 |
1.15 |
特別復雜 |
1、 功能和技術要求特別復雜的公共建筑工程;
2、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的居住或公共建筑工程;
3、 單體建筑面積大于80000平方米的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4、 建筑面積大于50000平方米的單建地下工程;
5、 工藝復雜或1000床以上的醫療建筑工程;1600座以上劇院或包含兩個及以上不同類型觀演廳的綜合文化建筑工程;5萬平方米以上會議中心、航站樓、客運站;6000座以上體育館;30000座以上體育場;超過五星級標準的酒店或度假村等公共建筑工程;
6、 抗震設防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隔震墊、阻尼器、消能裝置等);結構超限的建筑工程;
7、 仿古建筑、宗教建筑、古建筑和保護性建筑工程;
8、 適用于國際性活動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
1.3 |
9、 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含結構加固)建筑工程。 |
1.3-1.8 |
注1:上述設計均不包含相應的工藝設計內容。
注2: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含結構加固)項目以其投資額為基本設計"計費額"。
注1:總體設計指初步設計之前,一些大型、特大型建設項目,由于建設規模大、設計內容多,需要分步建設,但在項目實施前需要有一個總體設想, 以便各建設內容之間相互銜接配合,因此往往需要編制總體設計或稱總體規劃設計。總體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整個建設項目的組成、功能、目標和規模,建設條件、設計依據和設計原則,總工藝流程、總體布局和總體建設方案,各單項工程的設計概況,工程環保、勞動安全衛生等設計方案,整個工程的初步概算和投資效益分析等。一般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布置或總圖設計不屬于總體設計范疇,不收取總體設計費。
注2:主體設計協調指建設項目工程由發包人分別委托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設計人承擔,設計總包服務是指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全部設計服務,上述兩種情況下,設計人應對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合理性和整體性負責,發包人應支付主體協調費。
中機院福建分院主要從事各類居住建筑、辦公建筑、教育建筑、酒店建筑、醫療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廠房、交通樞紐、綠色建筑等大中型民用和工業建筑工程設計,自公司成立以來共完成建筑設計總建筑面積約3500萬平方米......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