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水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根據項目投資、分類型支持比例統籌測算確定。現階段支持領域和具體標準如下:
(一)重點支持領域。
包括蓄滯洪區建設工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大中型病險水閘除險加固等。
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萬元、小(2)型200萬元的總投資基數,分省份打捆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
(二)防洪排澇工程。
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海堤工程、水文基礎設施等。
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點中小河流(包含防洪關系緊密但流域面積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屬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態治理工程。
包括水土保持、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等。
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40%、50%、70%、70%予以支持。建設內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觀建設等。
中央直屬項目,政府投資原則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其他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區投資政策的項目,經綜合測算確定支持標準。
新建大中型灌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引調水,以及大型灌區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比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