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中央國家機關節能降碳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部門審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條件的,嚴格履行公開招標程序,涉密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程序包括項目征集、項目審批、投資申報和下達、項目實施、竣工結決算五部分。《通知》要求,各部門本級項目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所屬單位項目由各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后,立項審批前,需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進行項目必要性、建設方案合理性審查。
在監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項目應在投資計劃下達后6個月內開工實施,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投資安排和實施進度等情況,組織編制項目投資執行月度計劃,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確保項目投資執行進度。項目資金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投資概算批復的資金使用用途和要求開支,保證項目資金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同時,項目完工投入使用后,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項目投資執行情況和節能降碳效益進行評價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