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申報主體:
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原則上由縣級政府申報創建,對隸屬于地市級政府的項目應由地市級政府申報創建。
三、資金扶持額度:
5000萬左右
四、申報類型:
以農業內部融合、產業鏈延伸、功能拓展、新技術滲透、產城融合、多業態復合這六種類型為主。
五、申報數量:
2018年農林牧漁業總產值超過5000億元的省(區)申報創建數量不超過5個(含首批未通過認定但保留創建資格的單位,下同),其他省(區)不超過3個,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超過2個,計劃單列市不超過1個。
2019年,第二批110個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公布,
2020年3月前擇優認定100個。
六、創建及認定程序:
(一)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根據本省(區、市)創建條件,組織承建單位編制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方案,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創建申請;
(二)省級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部門或專家對創建方案進行評審,按照本省區示范園申報控制數量,擇優確定示范園名單,并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后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創建名單;
(四)按照“當年先創建、次年再認定“的原則,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示范園名單,按照省級發展改革委評審通過的創建方案,組織開展示范園創建工作;
(五)創建工作滿一年后,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初評并將初評結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考核打分、召開專家評審會議評價論證等方式,正式認定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對創建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未通過認定的,可保留創建資格一年,待下一年度再次參評,屆時仍未通過認定的,撤銷創建資格。
七、申報條件:
(一)申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高度重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掛帥的領導小組,并明確具體的示范園管理機構;
(二)具備較好的產業融合發展基礎或特色產業優勢,且建設示范園的意愿明確;
(三)示范園發展怪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確,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水平領先,產業特色鮮明、融合模式新穎,配套設施完善、組織管理高效,利益聯結緊密,對區域內農民有較強的增收帶動效應,具有較強的示范、引導和帶動作用;
(四)具體創建條件由各省(區、市)根據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確定。各地區申報創建單位應適度向貧困縣、“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傾料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縣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八、申報材料:
(一)示范園創建申報書;
(二)示范園創建實施方案;
(三)示范園用地情況等其他相關配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