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出臺《關于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旨在統籌推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為首都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用地保障。
《指導意見》緊密圍繞“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定位,以促進規劃實施、促進資源要素節約集約利用為總目標,堅持規劃引領,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配置作用,補齊城市公共設施短板,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
《指導意見》歸納明確3類實施路徑
一是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合等方式盤活利用;二是原土地使用權人無繼續開發建設意愿的,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轉讓或政府收儲(可帶地上建筑物)方式盤活利用;三是鼓勵國有企業探索成立專業平臺公司,通過騰退、整合等方式,對企業所屬土地、房屋資源進行統籌再利用。
《指導意見》創新提出8項支持政策
建筑規模指標。可在各區范圍內或企業權屬范圍內對建筑規模指標進行轉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區項目,可實施跨區統籌。其中,對高精尖、軌道微中心等立體復合開發項目予以優先保障。
用地功能兼容。鼓勵產業用地混合利用,單一用途產業用地內,可建其他產業用途和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飲、宿舍等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15%。
建筑功能轉換。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為調動原產權方改造積極性,提出盤活再利用項目可協議出讓給原土地使用權人(再利用為商品住宅的除外),同時可采取先租后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保留劃撥等供地方式,并明確可合理約定再利用出讓年限。
異地置換。對騰退的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在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在符合規劃及本市產業發展要求前提下,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產業用地。結合國務院支持城市副中心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政策,明確了符合城市副中心發展定位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異地置換條款。
過渡期政策。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符合我市重點支持產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用途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以5年為上限。過渡期滿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可以協議方式辦理。
土地出讓價款繳納。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以及已出讓用地因調整土地使用條件、發生土地增值等情況需補繳土地價款,按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對幾類特殊情形進行了明確。
用地功能保障。為保障產業用地發展空間,提出“三城一區”、國家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等重點功能區,需在產業用地主導功能不變的前提下,實施盤活利用;并對轉型為教育、養老等公共服務類用途的,提出了房屋不得分割轉讓的要求。
《指導意見》強調3方面保障措施
強調各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摸清區域盤活現狀和潛力,組織編制盤活實施計劃,并鼓勵結合區域實際試點創新。市相關部門要出臺相應配套政策,依法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對存量再利用的產業用地,通過簽訂補充監管協議約定產業績效、環保節能等要求,并將轉讓、退出等條件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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