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發展的關鍵,是如何吸引金融投資者參與更低碳、綠色、環保的項目。與傳統環境高污染項目相比,這些項目通常都存在風險高、盈利低且周期長的窘境。如何有效降低政府、公共機構和經濟主體投資綠色項目的風險并增加綠色資產回報,以鼓勵更多資本流向綠色低碳項目,是目前亟需解決的重要議題。就上海而言,主要可從建立全球碳金融中心、建立國際綠色金融樞紐、推動長三角綠色金融一體化以及推進綠色金融數字化等方面著手。
一、創新碳金融產品,建立全球碳金融中心
COP26通過的《格拉斯哥氣候公約》為如何建立全球性市場機制奠定基礎。盡管仍然存在不足,但為全球性碳交易市場的建立鋪平了道路。上海應當抓住機遇,在爭取碳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努力建立全球碳金融中心。一是亟需制定與國際接軌的碳交易規則。例如,健全碳市場MRV管理體系。完善信息披露和盤點機制,以提高碳市場透明度和信譽度,保證碳交易的有效性和競爭性。二是提升拍賣等有償分配比例,通過成本控制和排放控制設置拍賣價格上限和下限。同時,預留碳資產池,以防止在不確定性事件發生時碳價劇烈波動。三是開發碳金融衍生品,鼓勵更多主體參與。例如,崇明島具有豐富的林業和濕地碳匯資源,開發相關碳匯基金或者將碳匯納入碳交易抵消機制,將極大推動崇明島打造成為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碳中和示范區。四是加強碳金融風險管理。制定和完善碳金融交易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健全碳金融風范防范機制,完善對于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濫用市場行為的法律規制。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金融活動的同時,加強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管理,逐步提升機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二、強化ESG監管,建立國際綠色金融樞紐
上海建立強制性、高質量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勢在必行。一是明確綠色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通過綠色金融政策、法律與制度設計,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騙補”和“濫發”的處罰和約束,通過綠色項目投融資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針對社會資本發出綠色積極信號,使綠色金融活動內生化,從而避免“漂綠”風險。可借鑒美國《超級基金法》,明確貸款人的環境法律責任,督促銀行等貸款機構對借款人的環境法律責任及可能的環境風險進行全面審核,規范環境污染潛在責任人制度;二是根據不同主體確定具體的綠色信息披露標準、內容與方法,制定詳細的指標體系,拓寬綠色信息統計的深度與廣度,提高綠色信息核心內容的強制性披露要求,為綠色信貸風險評估提供可靠依據;三是強化ESG信息披露。通過加強ESG數據庫建設、強制實施信息披露的方式建立完善的關注企業ESG績效而非財務績效的投資理念和企業評價標準。可率先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做起,銀行業可以盡量完善地披露貸款客戶的環境信息,以此倒逼企業環境風險管理和ESG綠色信息披露制度。四是構建綠色信息披露主體間的協調機制,充分應用現代互聯網技術建立綜合性的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平臺,加強綠色信貸相關參與方的信息溝通。
三、完善政策協同,推動長三角綠色金融一體化
上海應積極推動長三角政策法規協同,以推動長三角區域“雙碳”目標的加速實現。一是加強對接,打造綠色項目庫“長三角樣本”。對實施綠色項目的主體進行持續跟蹤、動態調整,對已申報的綠色項目提交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經評審后公開入庫,保證信息上下溝通順暢。二是研究制定長三角互認互通的綠色金融產品服務標準體系。借助上海金融中心優勢,培育專業能力高、國際影響力大的第三方綠色認證機構,出具獨立的“長三角綠色認證報告”,有效評價項目綠色效益,吸引更多投資者進入市場。三是打造“綠色金融+區塊鏈”的具有長三角特色的金融綜合服務平臺,通過“區塊鏈”對綠色資金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審計,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以確保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項目的資金確實流向綠色產業,杜絕“漂綠”現象。四是增強綠色金融產品研發實力,合理布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鏈,發揮區域融合聯動優勢,推動長三角綠色金融一體化發展。例如,對于綠色債券而言,可以考慮在場外建立面向長三角、乃至全國統一的區塊鏈交易市場,以打破地域限制,提高融資效率。五是探索長三角綠色金融區域立法。盡管區域立法是介于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間的一種規范性文件,目前并不符合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但是基于《長江保護法》(第一部流域立法)的成功頒布,長三角綠色金融立法的探索實踐也將指日可待。
四、加深綠色金融技術,推進綠色金融數字化
綠色金融技術作為上海的顯著優勢,應積極探索并推動其與綠色金融的大力融合。一是加大區塊鏈在綠色金融領域的技術創新。上海應積極支持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充分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的優勢,為綠色金融投資決策和投后管理、交易定價、信息披露等提供支持。例如,就碳金融領域而言,區塊鏈作為一種新興的分布式賬本技術,其去中心化、公開透明等特點,有望成為解決碳交易市場數據問題的新突破口。二是完善法規政策,推進數字技術與綠色金融領域深度融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監管能力。規范權利義務體系和風險責任承擔機制,為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務于綠色金融提供法治保障。同時,監管機構應鼓勵金融科技公司積極參與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綠色金融和環境保護舉措,同時也盡量減少金融科技公司的系統性風險。三是通過稅收優惠、專項資助等政策措施對科技企業參與綠色金融創新和研發提供大力支持,并通過與國際科技巨頭簽訂協議的方式引進外部科技力量,助力上海綠色金融企業,降低研發成本。四是建立全球綠色低碳技術轉讓銀行,吸引更多綠色低碳投融資。2016年9月,由上海市開展先行先試的綠色技術銀行進入正式建設階段。上海可充分利用綠色技術信息、人才、金融等資源優勢,將科技管理信息系統與綠色技術銀行進行充分對接,探索綠色技術成果轉化投資模式和金融產品,增強資本市場對綠色技術創新的吸引力。(作者:李海棠 周馮琦 尚勇敏)